4.4 应急电源


4.4.1 三级医院应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二级医院宜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4.4.2 正常市电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时,应急电源的供电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并宜保证一级负荷的用电。
4.4.3 应急电源应根据其容量、供电时间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形式,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干电池等。
4.4.4 柴油发电机房不宜与诊疗设备用房、住院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等贴邻。当受条件限制而贴邻时,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等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的环境噪声不应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1类标准的规定,且机组的排烟不应对诊疗构成影响。
4.4.5 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柴油发电机组的供油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
      2 柴油发电机组应配有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快速自启动装置及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正常供电电源中断供电时,应能自动启动,并应在15s内向规定的用电负载供电;当正常供电电源恢复供电后,应延时切换并停机。
4.4.6 要求中断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设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且宜为在线式。TN-S系统中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PS)输出端为三相时,应加装三相隔离变压器并做重复接地。
4.4.7 应急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min。

 

条文说明
 

4.4 应急电源

4.4.2 柴油发电机组集中设置时,机组总容量需同时考虑分区最大单体建筑物消防设施供电需求量。最大单体,一般指建筑群中面积最大且消防用电设施最多的单体建筑物。
4.4.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昼间50dB(A),夜间40dB(A);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昼间55dB(A),夜间45dB(A)。
4.4.5 第1款 医院的一般治疗过程及疏散所需时间通常为3h~24h。当室内储油量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设置室外储油罐、预留供油口。当医疗建筑附近有加油站等设施,燃油来源可靠且运输方便时,可以预留供油口。当无燃油来源或运输不便时,最好是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储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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