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照度及照明质量
8.2.1 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 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注:1 重症监护病房夜间值班用照明的照度宜大于5lx;
2 对于手术室照明,在距地1.5m、直径300mm的手术范围内,由专用手术无影灯产生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第5款的规定。
8.2.2 医疗建筑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8.2.3 医疗建筑照明光源颜色的色表特征宜为中间色,其相关色温宜为3300K~5300K。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征宜与建筑色彩相适应。
8.2.4 诊室、检查室、手术室和病房宜采用高显色光源,且手术室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90,其他场所的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
8.2.5 医疗建筑照明应避免直接眩光对患者和有精细视觉医疗作业者的干扰。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候区的统一眩光值(UGR)不应大于22,其他诊疗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大于19。
条文说明
8.2 照度及照明质量
8.2.3 如治疗室和病房的建筑色彩采用了配合治疗用的特定颜色,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征要与建筑色彩相适应。
- 上一节:8.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8.3 照明方式及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