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共安全系统


13.0.1 医疗建筑宜设置公共安全系统。
13.0.2 医疗建筑公共安全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
13.0.3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宜在下列场所设置监控摄像机:
    1 医疗建筑室外园区公共活动场所及园区出入口;
    2 建筑各出入口、走道、电梯厅及轿厢等公共场所;
    3 发药处、抢救室、病案室、血库、重要及贵重药品库、放射污染区、配餐处、财务室、收费处、信息机房等。
13.0.4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并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入侵探测器:
    1 病案室、血库、重要及贵重药品库等;
    2 放射污染区;
    3 封闭区周界;
    4 财务室、收费处等。
13.0.5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联动。下列场所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1 护理单元出入口、手术部;
    2 配餐、配药处;
    3 病案室、血库、重要及贵重药品库;
    4 放射污染区、诊疗设备用房;
    5 收费、财务处、信息机房等。
13.0.6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并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共用设备主机。
13.0.7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火灾及应急情况时,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强制开启出入口。
13.0.8 三级医院宜设置特需患者及婴儿安全管理系统。
13.0.9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应急响应系统。

 

条文说明
 

13 公共安全系统

13.0.1 公共安全系统通常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患者及婴儿安全管理系统及应急响应系统等。本条文推荐有条件时设置公共安全系统是鉴于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有些场所“应”,有些场所“宜”,有些场所“可”,故此处笼统地要求“宜”设置公共安全系统,具体项目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3.0.3 第1款 为了节约造价同时又为了监视的范围广,公共活动场所视频摄像机可以考虑摄像机带云台。
    第3款 这些场所监控摄像机最好是设置为固定式的。
13.0.5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主要是为了保证设有出入口控制的疏散出口在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同时,推荐疏散出口采用内推门闩的门及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13.0.8 特需患者主要指无识别身份能力的患者,婴儿主要指新生儿。安全管理系统即腕带信息识读系统,通过腕带信息识读器可预置巡查、用药记录,可以对患者的位置状态、身份信息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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