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医疗建筑电气线路敷设应根据线路路径的电磁环境特点、线路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采取有效的防护、屏蔽或隔离措施。
7.1.2 对于需进行射线防护的房间,其供电、通信的电缆沟或电气管线严禁造成射线泄漏;其他电气管线不得进入和穿过射线防护房间。
7.1.3 与2类医疗场所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2类医疗场所。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2 射线是直线传播的,对人体有伤害作用。为了防止射线泄漏制订本条款。为射线防护房间供电、通信的电缆沟或电气管线,需要严格按设备的工艺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防止射线泄漏。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