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10.0.1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按医疗建筑等级、管理水平、发展规划等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医院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
2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预留智能化系统集成接口;
3 应预留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接口。
10.0.2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包含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及呼叫信号系统等。
10.0.3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对智能化各系统的统一监视及管理。
10.0.4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计,应遵循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则,并应满足各系统的联动要求。
10.0.5 医疗建筑的集成系统应基于开放结构,且符合标准的通信协议和接口要求,并应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
10.0.6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数据记录、存储和分析处理能力;
2 应提供中文操作及图形化界面;
3 软件宜能由用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扩充。
条文说明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10.0.4 集中管理:可对各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的监视和管理,将集成的信息统一存储、显示在一个平台上,并为其他信息系统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全面地反映各系统运行状态,并提供各系统综合运行报告。
分散控制:各系统分散式控制保持了各系统的相对独立性,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