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
7.2.1 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疗场所宜采用多功能医用线槽布置照明、各种插座、接地端子等电气设施。
7.2.2 检验室、实验室宜采用槽盒布线,槽盒可敷设在地面、顶板、柱子表面或墙面上。
7.2.3 牙科诊室宜采用地面槽盒或地面穿管的布线方式。
7.2.4 设有射线防护的房间,应采用地面非直通电缆沟槽的布线方式,并应避免直接通向射线防护房间。
7.2.5 2类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配电线缆宜采用塑料管敷设。
7.2.6 穿手术室隔墙和楼板的线缆应加保护管,管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进入手术室内的线缆敷设后,管口应采用无腐蚀、不燃、弹性密封材料封堵。
7.2.7 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及各类无菌室内不应有明敷管线。
7.2.8 电气管线与医用气体管道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 电气管线与医用气体管道之间的最小净距(m)
条文说明
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
7.2.5 采用塑料管敷设,有利于降低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容性漏电。
7.2.6 进入手术室内的线缆敷设后,管口采用弹性密封材料封堵,是为了满足管线在一定位移时,还能保证其密闭性。
- 上一节:7.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7.3 竖井及设备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