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作用的构件和连接节点,当按静力荷载设计时,应乘以动力系数。

4.1.2 当采用荷载准永久组合时,可不计入施工和检修荷载及栏杆的水平荷载。

4.1.3 机械工业厂房屋面和楼面活荷载、屋面积灰荷载和清灰设施所产生的荷载、设备荷载、起重机荷载、地面运输荷载、堆料荷载,以及施工和检修荷载等,应在施工图中注明。

4.1.4 混凝土楼地面的设计,应按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运输荷载、设备荷载和堆料荷载分别进行计算,并应取其中最不利者;当使用过程中运输荷载、设备荷载和堆料荷载可能同时作用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组合计算,并应取其中最不利者。

4.1.5 地下坑沟的设计,当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荷载同时作用时,应按不同组合分别进行计算,并应取其中最不利者。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3 为确保使用阶段和施工阶段楼面活荷载不超过设计规定的限值,本规范规定在施工图中应注明活荷载的限值,以引起生产和施工管理人员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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