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支撑系统
9.8.1 单层厂房应根据厂房的承重结构形式、屋盖形式、起重运输设备形式、有无振动设备、围护结构的种类和构造特点、厂房的高度和跨度、柱网尺寸、结构单元长度等因素布置支撑系统。
9.8.2 支撑系统的布置应做到传力简捷明确。屋盖支撑与柱间支撑应相互协调布置,并宜布置在结构单元同一个开间内,形成封闭的空间结构支撑系统。
9.8.3 各类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允许值,应符合表9.8.3的规定。
表9.8.3 各类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允许值
注:交叉圆钢支撑不受本表限制;当支撑的拉杆采用圆钢时,应具有张紧装置。
9.8.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柱间支撑杆件宜进行强度及稳定性验算:
1 当厂房柱顶标高大于12m,且跨度大于24m时;
2 起重机起重量大于20t时;
3 基本风压值大于0.4kN/㎡时;
4 厂房设计需考虑温度应力作用时。
9.8.5 交叉支撑杆件的计算长度,应符合表9.8.5的规定。水平杆的计算长度,在支撑平面内和支撑平面外,均应取杆件的几何长度。
表9.8.5 交叉支撑杆件的计算长度
注:l为节点中心间支撑杆件的长度。
9.8.6 屋架上弦或屋面梁上翼缘横向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檩或无檩屋盖体系的厂房,应在厂房结构单元端开间或第二开间设置屋架上弦或屋面梁上翼缘横向支撑;当支撑设置在第二开间时,应在端开间相应位置设置水平系杆;
2 当结构单元的长度较大时,宜在结构单元中部或结构单元长度的三分点处增设横向支撑,横向支撑的间距不宜大于60m;
3 有檩屋盖体系可用檩条代替横向支撑中的直杆,此檩条应满足压弯构件的刚度和承载力要求,且檩条与屋架或屋面梁应有可靠连接。
9.8.7 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体系,当厂房跨度小于18m、无天窗、无较大振动设备、无起重机或有A1~A5工作级别的起重量不大于32t的起重机,且屋面板构造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横向支撑:
1 屋面板最小支承长度60mm;
2 屋面板与屋架或屋面梁有三点焊缝连接,但其在伸缩缝和端开间处可为两点,且焊脚尺寸和长度分别不小于6mm和50mm;
3 屋面板之间的空隙用C25细石混凝土灌实。
9.8.8 屋架下弦或屋面梁下翼缘横向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厂房跨度小于等于18m,且无起重机或其他振动设备外,钢屋架应在厂房结构单元端开间或第二开间设置屋架下弦横向支撑;当支撑设置在第二开间时,应在端开间相应位置设置水平系杆;
2 山墙抗风柱与屋架下弦或屋面梁下翼缘相连时,应在山墙端开间设置横向支撑;
3 屋盖系统设有下弦纵向支撑时,应在纵向支撑的两端开间设置横向支撑;
4 为控制屋架下弦平面外长细比或可能出现压力而设置通长水平系杆时,应在水平系杆的两端开间设置横向支撑;钢屋面梁下翼缘平面外可设斜撑连于上翼缘支撑系统;
5 屋架下弦或屋面梁下翼缘悬挂有起重机且起重量大于或等于2t时,应在起重机梁的两端开间设置横向支撑,亦可通过在起重机梁上设置斜撑将纵向水平力传至屋盖;
6 当悬挂起重机沿厂房横向行驶时,应在其所在的开间设置横向支撑;
7 横向支撑的间距不宜大于60m。
9.8.9 屋架或屋面梁纵向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桥式起重机的钢结构厂房,当符合表9.8.9的规定时,应设置纵向支撑;
表9.8.9 钢结构厂房屋盖系统设置纵向支撑的条件
注:Q为起重机起重量。
2 厂房内设有夹钳、刚性料耙、抓斗、磁力等A8工作级别起重机,以及设有壁行起重机或双层桥式起重机时,应设置纵向支撑;
3 厂房内有大于等于5t锻锤、大于等于6000t水压机、大于等于3000t机械压力机等较大振动的设备时,应设置纵向支撑;
4 屋盖系统采用托架或托梁支承屋架或屋面梁时,应设置纵向支撑;仅局部柱间设有托架或托梁时,可仅在有托架或托梁的开间及两端各延伸一个开间设置纵向支撑;
5 厂房排架柱之间设有墙架柱,且以纵向支撑作为墙架柱的水平支撑点时,应设置纵向支撑;
6 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标高大于或等于22m,且设有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纵向支撑;
7 屋架的纵向支撑宜布置在紧靠柱列的屋架下弦平面内;屋面梁的纵向支撑可布置在紧靠柱列的屋面梁上翼缘平面内。
9.8.10 屋架或屋面梁竖向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架跨度大于18m时,应在屋架跨中设置竖向支撑;当屋架跨度大于30m时,应在屋架跨度1/3附近的竖杆平面内设置竖向支撑,间距不宜大于15m;
2 屋架或屋面梁端部高度大于0.9m时,应在屋架或屋面梁端部设置竖向支撑;
3 竖向支撑应布置在设有横向支撑的开间;
4 当厂房内设有大于等于5t锻锤时,宜在锻锤所在开间及以锻锤为中心30m的范围内的屋架间,每隔一个开间增设竖向支撑。
9.8.11 屋盖支撑系统通长水平系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檩屋盖体系或无檩屋盖体系,当有天窗时,应在天窗开洞范围内屋脊处及天窗架与屋架或屋面梁连接处设置上弦通长水平系杆;
2 竖向支撑间应设置上、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3 屋架弦杆平面外长细比要求或计算长度要求需要时,应设置通长水平系杆;
4 当无檩屋盖体系的屋面板构造符合本规范第9.8.7条的要求时,可不再另设上弦通长水平系杆;
5 屋架端部的下弦弯折处、屋面梁屋脊弯折处应设置通长水平系杆;
6 钢屋架与柱刚性连接时,钢屋架下弦端节间未设纵向支撑的节点处,应设置通长刚性水平系杆;
7 屋架或屋面梁端部未设竖向支撑时,在柱顶支座处应沿厂房纵向设置通长刚性水平系杆。
9.8.12 天窗架的支撑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檩或无檩屋盖体系,宜在天窗架结构单元端开间设置上弦横向水平支撑;
2 天窗架结构单元端开间在天窗架端部应设置竖向支撑;当天窗架的跨度大于或等于12m时,应在天窗架中央竖杆平面内增设竖向支撑;
3 当天窗架结构单元长度无檩体系超过36m、有檩体系超过30m时,宜在结构单元中部有柱间支撑的柱间增设天窗架竖向支撑;
4 设有大于等于3t锻锤或类似的振动设备时,应在锻锤或类似振动设备所在开间以及相邻开间外的一个开间增设竖向支撑;
5 竖向支撑间,应设通长水平系杆。
9.8.13 挡风天窗的挡风板支架,宜按本规范第9.8.12条的规定设置支撑系统。
9.8.14 柱间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应在结构单元端部设置上柱柱间支撑,并应在结构单元中部设置上、下柱柱间支撑;当结构单元的长度较大时,宜增设上、下柱柱间支撑,支撑的间距不宜大于60m;
2 柱间支撑应布置在设有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开间;
3 对多跨联合厂房,在内柱列宜适当增加柱间支撑;
4 当使用要求不允许设置支撑时,可设置纵向刚架;
5 厂房柱设有牛腿时,下柱柱间支撑宜采用双片支撑。
9.8.15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柱间支撑,可采用带张紧装置的十字交叉圆钢支撑,圆钢与钢柱夹角宜接近45°;当设有大于等于5t桥式起重机时,柱间支撑宜采用型钢支撑。
条文说明
9.8 支撑系统
9.8.1 对于跨度大、起重机起重量大、屋面体系刚度差的厂房,支撑的设置应慎重对待、从严控制。
9.8.2 合理的支撑系统能够改善厂房构件的工作条件,使各构件协同工作,从而增强厂房的承载能力和总体刚度。
9.8.6、9.8.8 上下弦横向水平支撑能较好地保证屋架上下弦或屋面梁上下翼缘的侧向稳定,并将屋架上下弦或屋面梁上下翼缘平面外的水平力直接有效地传递至屋架或屋面梁的跨端。
9.8.9 对于设有托架或梁的厂房,纵向水平支撑能保证托架或梁的侧向稳定;同时纵向水平支撑能使起重机等设备产生的水平力分布到邻近的排架柱上。
9.8.14、9.8.15 柱间支撑宜采用钢结构。厂房柱设有牛腿时,下柱柱间支撑采用双片支撑,主要是解决作用在牛腿上的起重机纵向刹车力和山墙传来的风荷载对柱子产生的扭转影响。
- 上一节:9.7 单层砖柱厂房
- 下一节:9.9 围护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