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地面荷载


4.8.1 机械工业厂房的地面荷载,应按工艺提出的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机械加工、装配、焊接、工具、修理等各类车间,可取10.0kN/m²~30.0kN/m²;
    2 中央工具库、工具分发室等,可取8.0kN/m²~15.0kN/m²;
    3 热加工车间的地面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采用。

4.8.2 地面堆料荷载,应按大面积密集堆料或局部荷载两种分布状况确定。

4.8.3 有明确支承点的大面积密集堆料,当支承面的中心距不大于0.8m,且各支承面积不小于0.09m²时,可按投影面积计算其单位面积的荷载。

4.8.4 当支承条件不符合本规范第4.8.3条的要求时,应根据支承面的数量、间距及几何形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进行荷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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