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一般规定
12.1.1 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结构设计,应在调查研究和可靠性鉴定的基础上进行,且应做到结构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合理,以及工期短、少影响生产和施工方便。
12.1.2 既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
12.1.3 改建和扩建工程在符合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少拆除原有厂房完好的构件,不宜改变原有结构的受力状态。
12.1.4 结构设计前,应取得原有厂房的下列资料:
1 原有厂房的设计文件;
2 施工过程的隐蔽工程记录;
3 工程竣工图和施工验收记录;
4 原有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5 使用过程中对原结构有无改变和损坏;
6 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可靠性鉴定报告。
12.1.5 结构设计应按改建或扩建后的实际情况,对原有厂房的承重结构进行计算和验算,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或补强措施。
12.1.6 原厂房已损坏的构件进行修复时,对材性不明的构件,应进行取样试验;取样时,应保证构件不受损伤。
12.1.7 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宜选择轻质高强的材料和钢结构系统。
12.1.8 设计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应采取保证邻近建筑物不受损害的技术措施。
12.1.9 当改建和扩建的厂房在生产的过程中存在有高温、高湿、低温、化学腐蚀时,应提出保护结构安全的相应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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