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新建、扩建、改建的会展建筑的配变电所设计。
4.1.2 会展建筑配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当地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绿色环保等因素,确定设计方案,并兼顾发展的可能性。
4.1.3 会展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优先选用节能、绿色环保的设备和材料,宜利用可再生能源,并应做好噪声、电磁波干扰等污染的防治。
4.1.4 会展建筑配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4.1.2 会展建筑配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当地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绿色环保等因素,确定设计方案,并兼顾发展的可能性。
4.1.3 会展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优先选用节能、绿色环保的设备和材料,宜利用可再生能源,并应做好噪声、电磁波干扰等污染的防治。
4.1.4 会展建筑配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