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综合布线系统


12.4.1 会展建筑的综合布线系统应能适应空间使用环境,不应受高频电气设备及空间无线电电磁波辐射干扰,且布线系统中各种线路传输的信号之间不得互相干扰。
12.4.2 综合布线系统的传输线路应满足会议、展览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并应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及监控等信息的传输,支持电子会议系统对信息网络的需求。
12.4.3 综合布线系统应实现信息的安全、可靠传输,适应发展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会展建筑宜将光纤敷设到展位,大型会展建筑宜留有光纤接入展位的条件;
    2 对于采用地面展沟及辅沟敷设的展区,线缆宜敷设到展位;对于不确定的大空间展位,线缆宜预留至集合点(CP)箱,CP箱到末端的敷设半径不宜大于30m;
    3 对于会议区内多功能区域,宜设置CP箱,末端点应由CP箱接入;
    4 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会议、展览期间举办信息发布会、临时大型演出时,对固定和临时搭建机房、组建系统、布线路由等的需求。
12.4.4 设有新闻发布、记者招待等临时性事件的场所,应预留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入条件;设有新闻发布、多功能厅的功能性房间,应预留电视转播系统的接入条件。
12.4.5 对于末端流动性较大、使用点不固定或固定点位不方便接入线缆的场所,应具备无线网络的接入条件。
12.4.6 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宜采用无卤低烟型线缆;信息点传输线路不宜低于六类非屏蔽对绞线。中型、小型会展建筑信息点传输线路不宜低于超五类非屏蔽对绞线。当有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时,应选用屏蔽型线缆。
12.4.7 会展建筑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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