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应急照明


9.4.1 登录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宴会厅、大会议厅、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展厅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应急疏散照明应设自备电源装置。
9.4.2 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导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大无柱空间宜在地面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展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乙等、丙等展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2 高大空间区域应明确划分出主要消防疏散通道,且主要消防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3 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承载能力应能满足所在区域的最大荷载要求;
    4 展厅采用货运大门兼消防疏散门时,宜将安全出口标志灯设于门洞两侧明显部位,底边距地不宜大于2.5m;
    5 地面安装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取防水措施;
    6 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宜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4.3 应急电源装置(EPS)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2 用于应急疏散照明的EPS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3 大容量EPS宜具有能通过开放的标准通信接口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电能管理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接口联网的功能。
条文说明

9.4 应急照明
9.4.2 本条是关于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导向标志的设置要求:
    第1款:甲等展厅的展览面积大于1万m2,人员密集且不利于疏散,需减少疏散指示灯间距以便引导人员迅速疏散。
    第2款:高大空间区域结构复杂、使用方式多样,传统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难以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划分主要消防疏散通道并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在发生火灾时有效地帮助人们及时识别疏散方向,以确保迅速、顺利地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
    第4款:一般情况下,甲等、乙等展厅设有货运大门,具备集装箱货车直接进入展厅装卸货物的条件,当货运大门上设置消防时可以联动开启的疏散门供人员疏散时,将安全出口标志灯设于门洞两侧明显部位,更利于人员疏散。
    第6款:因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体量大,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数量多,人员巡检难度大。采用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可以进行自动巡检,节省人力资源,防患于未然。但需要注意的是,集中控制型系统及总线需具备保护功能,避免因系统或总线故障造成疏散系统失效,延误人员疏散。
9.4.3 本条是对会展建筑EPS应急电源装置的规定:
    第1款:本款要求的1.3倍是指应急照明普遍采用节能型光源时的照明负荷。采用其他光源时,EPS的额定输出功率需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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