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步行商业街


3.3.1 步行商业街内应设置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3.3.2 将现有城市道路改建为步行商业街时,应保证周边的城市道路交通畅通。
3.3.3 步行商业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现有街道改造的步行商业街,其街道最窄处不宜小于6m;
    2 新建步行商业街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通道;
    3 车辆限行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
    4 当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上空设有悬挂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顶棚和悬挂物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且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构造措施。
3.3.4 步行商业街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库),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有便捷的联系。
3.3.5 步行商业街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3.3.6 步行商业街应进行后勤货运的流线设计,并不应与主要顾客人流混合或交叉。
3.3.7 步行商业街应配备公用配套设施,并应满足环保及景观要求。

条文说明

3.3 步行商业街
3.3.1 设置步行商业街是为了给人们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和方便的购物与休闲环境,如不排除因人车混杂而经常发生的交通堵塞和事故,就达不到这个目的。
    有的步行商业街除了允许特种车辆如消防、救护和巡逻车辆进入外,常常会划定时段、划定区域满足一定的后勤运输或社会车辆通行需要。除此之外,应该限制车辆通行。
3.3.2 一般情况下,现有城市中心区街道形成年代较久,商业设施齐全,却往往人车拥挤、混杂通行。如需改建为步行商业街,需先由当地的规划部门会同交通部门作出合理的措施与安排,保证邻近道路交通畅通才可付诸实施。
3.3.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步行商业街(区)的消防设计已作了详细的规定,本规范根据步行商业街设计实践,对有关消防设计的部分作进一步细化:
    1 规定利用传统街道改造的步行商业街的宽度不宜小于6m的理由是:这类步行商业街多位于旧城区或小城镇中,其商业网点和服务项目有一定基础,但街道狭窄,原有街巷某些局部可能需适当拓宽才能适应现代消防安全的要求。
    2 步行商业街内部常常需要布置绿化和街道小品等市政设施,当步行街必须有消防车进入时,上述设施之间必须保证一条4m宽的消防通道。
    3 据调查,国外设置步行商业街长度一般为500m~800m,国内步行商业街长度大多为250m~1000m。国内几大著名的步行商业名街长度均为800m左右,但多有人车混杂通行情况。规定车辆限行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超过500m,是因为在此长度范围内能安排适量的商店、饮食等服务业和文娱项目,也可适应不同年龄人们的生理和心理要求,在街区内可逗留时间为30min至2h~3h不等。
    4 防火规范对步行商业街顶棚高度已作了规定,但步行商业街常常因为营造商业气氛,需要设置悬挂装饰物,考虑到消防车通行需要,所以规定设置顶盖或悬挂装饰物时步行商业街的净高不应小于4.0m,以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3.3.4 在私家车辆拥有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是否有安全方便的停车场(库)对提高步行商业街的人气有较大影响。
3.3.6 步行商业街会因后勤货运车辆进入而破坏整体环境气氛,因此常常通过限区段或限时段的方法进行后勤货运流线的组织。在新建的步行商业街中,还可以利用地下空间来组织后勤货运流线。
3.3.7 为了营造良好的街区范围,吸引人们停留、休闲、购物、交往,步行商业街内均应配备经过精心设计,艺术品位高的公用设施。常见的公用设施有:公共厕所、垃圾箱、邮箱、饮水点、电话亭、座凳、绿化、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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