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疏散
5.2.1 商店营业厅疏散距离的规定和疏散人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2.2 商店营业区的底层外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等的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2.3 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宜设置门槛。
5.2.4 商店营业区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宽度。
5.2.5 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5.2.2 商店营业区的底层外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等的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2.3 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宜设置门槛。
5.2.4 商店营业区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宽度。
5.2.5 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条文说明
5.2 疏 散
5.2.1、5.2.2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5.2.3 本条是按照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内适于商店营业厅的门宽度等有关规定所编写的。
5.2.4 按照国家现行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不得有任何影响疏散宽度的设施,本条规定也是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要求,控制商店营业厅内的装修。
5.2.5 本条借鉴了中国台北《建筑技术规则》和日本《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当商业建筑等的五层及以上之楼层供公共使用时,应设置楼梯通达供避难使用的屋顶平台,其面积不得小于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2,并在该面积范围内不得建筑其他设施;并且建筑物内通达屋顶避难层的楼梯不少于2个。我国现行的防火规范虽无类似规定,但今后百货商店、商场将建筑面积趋大、建筑层数趋多,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疏散也宜多加这个措施,故订出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