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防 火


5.1.1 商店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1.2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与其他储存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5.1.3 专业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1.4 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5.1.5 商店营业厅的吊顶和所有装修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 防 火

5.1.1 商店建筑属民用建筑类,与其有关的防火与疏散设计问题,已在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因商店建筑有其个性,所以本章作针对性的补充规定。
5.1.2 为防止火灾的蔓延,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对于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的储存库房,因条件所限与其他储存库房合建时,需进行防火分隔。
5.1.3 专业店附设的作坊、工场因与营业厅、库房连成一片,为保证安全,需消除火灾危险性。当食品商店等作坊内设有明火炉灶时,只要注意用火安全,仍可以保证安全,故可以限为丁类、戊类生产,并明确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居住建筑人员疏散速度慢,丁类生产又包括了一些较大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噪声也较大,因此规定居住建筑不应附设丁类生产作坊、工场。
5.1.4 多层、高层综合性建筑物的商店部分与建筑其他部分间的防火分隔主要是指隔墙、楼板及出入口。但在旅馆等建筑中配套设置的商店,因功能联系紧密,规模较小,人员密度低,可以不按该条执行。
5.1.5 据了解,近年来商店营业厅的装修不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的事例较多,尤其是再次装修时多半采用易燃材料,例如采用纸质、木质和化学材料的吊顶,以及在吊顶内敷设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电线和接头;又例如公共楼梯间、走道等疏散通道也采用易燃的饰面材料,还把原有电线、接头和开关也封闭在内,这些做法均为造成火灾的隐患。大多数商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小型商店虽也有三级的,但按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这些部位需分别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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