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仓储区


4.3.1 商店建筑应根据规模、零售业态和需要等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卸货区、商品出入库及与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储存库房可分为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
4.3.2 储存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建的储存库房或设在建筑内的储存库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2 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的相关销售区,并宜设置货运电梯。
4.3.3 食品类商店仓储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商品的不同保存条件,应分设库房或在库房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 各用房的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不得采用有毒和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涂料。
4.3.4 中药店的仓储区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对温湿度和防霉变等的不同要求,分设库房。
4.3.5 西医药店的仓储区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种类分设的库房;对无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且室温不应大于30℃。
4.3.6 储存库房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净宽度

  注:1 单个货架宽度为0.30m~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m~1.80m;
         2 储存库房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置不小于6m×6m的回车场地。
4.3.7 储存库房的净高应根据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货架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2 设有夹层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3 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00m。
4.3.8 当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采取防潮、通风措施。 

条文说明

4.3 仓储区

4.3.1、4.3.2 大型和中型商店的仓储工艺流程一般为:进货验收(附临时堆放场地)后才进总库房,再经分检、整理及加工(按需要),最后送至各分部库房、散仓,由营业厅各售区把商品售出(也可以直接从总、分库房提取大件或批量商品,不必经营业厅)。仓储区设有独立的内部交通安排和对外出入口。小型店可精简与机动用房合并,但均遵循该工艺要求。
    仓储区最基本的要求是保证放置商品的库房面积与营业厅内商品的销售量相平衡。
    平面布置上,一般使分库房靠近营业厅的有关售区,如为多层建筑时,尽量把有关分库房设于营业厅同层或错半、一层(即库房层高协调为营业厅层高的1/2或2/3);散仓以紧靠有关售区设置为宜。
4.3.3 对于食品类的存放,由于食品易霉变(如糕点、熟食品)、互相串味(如茶叶和调味香料之间)、污染(如生鲜品对熟食品),故应根据储存条件,分设库房或作隔离,以及设置冷藏库。为保证库房的卫生条件,一般用房均需定期进行冲洗。
4.3.4 中药材及其饮片、成药大多是以植物或动物为原料,容易霉变、虫蚀,大型和中型药店的仓储区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售出的药材及其饮片和成药的质量,避免药品变质。
4.3.5 大型和中型西药店仓储区的储存对象是药品和医疗器械。有些药品需冷藏(如抗生素类),但其存量较少时,采用冷柜储存即可。
4.3.6 储存库房内存放商品,为提高库容量,需紧凑地、有规律地、成组成排地设置货架或堆垛,但要留出货架或堆垛与墙面间的通风距离,以及通道供人手操作或小车通行所需要的宽度。在本规范表4.3.6内,当存放商品包装件仅0.30m深时,供人手操作的通道宽度为0.70m即可;当包装件达0.90m深时,则操作通道宽度需1.25m宽。与各货架或堆垛相垂直的连接各主通道,则根据其长度及预计小车错位的可能性而定为1.50m~1.80m宽。当储存库房内设电瓶车或叉车的单行道时,其宽不应小于2.50m,且行速要限制在75m/min以下,车道最好取直,否则在转向处设6m×6m回车场地(该类车的最小转弯外半径为2.10m~3.26m不等,按产品说明书而定)。
4.3.7 储存库房的净高取决于商品存放方法、堆置高度,并要避免上部过多无用空间存在。一般手取货架高约2m;当使用小梯辅助时,货架高在3m内较安全。硬质箱篓可堆置较高,但也有限度。有些仓库净高较大时,在半高处设一夹层,便有两层平面可堆货,以增加库容量。仓库的净高,是由地面至顶结构主梁(或下弦)间垂直高度,故一般已留有空间供安装自动喷淋等灭火装置之用。
4.3.8 某些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当没有适当的防潮、通风措施,作为仓储辅助用房及临时储存库房时,需避免水渍(特别雨季倒灌)、潮湿对商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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