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
4.1.2 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零售业态、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等进行分配,并应能根据需要进行取舍或合并。
4.1.3 商店建筑外部的招牌、广告等附着物应与建筑物之间牢固结合,且凸出的招牌、广告等的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招牌、广告的设置除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且不得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环境卫生等。
4.1.4 商店建筑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橱窗的平台高度宜至少比室内和室外地面高0.20m:
    2 橱窗应满足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3 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可不采暖,其内壁应采取保温构造,外表面应采取防雾构造。
4.1.5 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盗要求的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 外门窗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防雨、遮阳、保温等措施;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4.1.6 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表4.1.6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

  2 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3 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栏杆的高度及承受水平荷载的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4 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店建筑的中庭应提高栏杆的高度,当采用玻璃栏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4.1.7 大型和中型商店的营业区宜设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商店宜设置货梯或提升机。
4.1.8 商店建筑内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应超过12°;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m范围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
    3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以防对人员造成伤害。
4.1.9 商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4.1.10 商店建筑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1.11 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楼)地板面积的1/20。
4.1.12 商店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对于商店建筑的三部分区域:营业区为直接面向顾客销售商品的有关用房;仓储区为保证供货而设商品储存和作业有关的用房;辅助区为管理、生活后勤和建筑设备各种用房。后两部分一般不允许顾客进入。即使小型商店,也是按这三部分区域进行分隔。
    为此,本条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好商店建筑的内外交通组织,避免人流与货流交叉,同时要做好防火和安全分区。
4.1.2 由于商店零售业态的不同,商店建筑的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也不同,设计时需根据经营方式、商品种类、服务方式等进行分配。
4.1.3 商店建筑外部的大型招牌和广告等悬出物对其下部的行人和货运有一定的影响。调查发现,许多招牌和广告不仅对建筑自身而且对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均有影响,还严重破坏了建筑的外立面。
4.1.4 商店建筑根据需要而设置外向橱窗。有的商店只设大玻璃窗,既利于采光,又可以从外通观内部。需说明的是,为了防止采暖的营业厅外附的橱窗在冬季产生结露现象,需在橱窗内壁,即营业厅外墙,采用保温构造。不采暖的橱窗一般不会结露,但严寒地区的橱窗通常需在外表面上下框设小孔泄湿,才可较彻底地消除雾气。
4.1.6 商店建筑营业区的垂直交通如解决不好,既不利于平日使用,更满足不了应急疏散,其中营业区的公用楼梯和室外楼梯的最小梯段净宽度定为1.40m,是考虑使用时至少上下各一股0.70m宽的人流。对疏散楼梯、台阶、坡道、栏杆作出明确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商店人员疏散时的安全。
4.1.7、4.1.8 大型商店的营业区的层数为多层时,推荐设置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是从方便顾客使用的角度出发,但由于零售业态不同,故不强求一律,定为“宜设置”。
4.1.10 有的商店建筑因为靠墙的柜区货架遮光或营业厅纵深太大时,天然采光起不了什么作用,但从环保节能和提高室内舒适度的原则出发,制订了本条规定。
4.1.11 我国、英、美的有关标准及日本商店建筑规范均规定,营业厅或公共空间采用自然通风时,窗户等开口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板面积的1/20(或称5%),故沿此作为一般应遵守的规定。鉴于我国幅员广阔,常年气温较高的地区应根据具体情况而适当加大开口面积,最好采取有组织的通风措施(如穿堂风、天井拔风等)。
4.1.12 对商店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可以保证采暖和空调的效果,降低建筑的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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