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商店建筑应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1.11条的规定。当自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6.1.2 商店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商店建筑的热环境舒适性要求较高,利用自然通风能够改善室内空气品质,解决夏季或过渡季节的室内热舒适性问题,减少空调开启时间。而对于体量大,人流多的商店建筑,单纯一种通风方式往往由于通风量不足而影响室内舒适度,所以商店建筑自然通风要综合考虑场地条件,气候环境,室内布局等因素,借助多种通风方式来调节室内热环境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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