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火法冶金
4.5.1 冶金生产的各类炉窑(反应装置)当使用煤粉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式泵、煤粉储罐、喷吹罐等压力容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的有关规定;
2 当喷吹烟煤及混合煤粉时,应在喷吹系统的关键部位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等的监控、报警装置;
3 当喷吹烟煤及混合煤粉时,仓式泵、煤粉储罐、喷吹罐等容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应采用惰化气体;
4 煤粉输送和喷吹系统中的充压、流化、喷吹等供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阀;
5 当用压缩空气作为煤粉输送和喷吹的载送介质时,在紧急情况下应能立即转化为氮气的惰化措施;
6 煤粉仓的仓体结构应能使煤粉顺畅自流,当喷煤系统停止喷吹且需要及时排出时,有利于煤粉排空;
7 厂房应作好通风设计,宜采用开敞式建筑。室内装修应简洁,应有避免粉尘积聚的措施;
8 当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11节的有关规定。
4.5.2 冶金生产的各类炉窑(反应装置),当使用燃气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使用装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使用装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2 当炉窑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烧嘴时,在空气管道上应设置泄爆阀;
3 使用燃气的炉窑点火器,应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4 在可燃气体使用区域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和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
5 燃气管道进入厂房之前适当位置处,应设置切断总管的阀门;厂房内的燃气管道应架空敷设;
6 连铸工序用于切割的乙炔、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氧气的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4.5.3 冶金生产的各类炉窑(反应装置),当使用燃油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供油站宜靠外墙设置,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不燃烧体楼板(屋顶)与厂房分隔,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有关规定;
2 车间供油站的储存油量,应以该车间2d的需求量为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油品不应大于0.1m³;
2)乙类油品不应大于2.0 m³;
3)丙类油品不宜大于10.0 m³。
3 油罐内的油品加热宜选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品的加热温度应控制在油品闪点温度以下不小于10℃;
4 输送燃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
5 燃油储存、输送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 室内油泵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防爆型),通风换气量应根据:地上布置不少于7次/h;地下布置不少于10次/h的换气次数,经计算确定。
4.5.4 冶金物料准备(含干燥、煅烧、焙烧、烧结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窑及其排烟、收尘系统应设置封闭的隔热层,其密封性能、外表面温度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的有关规定;
2 输送热物料时,应选用与之温度相匹配且由难燃烧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装置;
3 烧结机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信号以及煤气低压自动切断的装置;
4 烧结机点火器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煤气管道应设置紧急事故快速切断阀;
5 炉窑主抽风系统出口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和降温装置;
6 输送可燃介质的管道不宜通过高温、明火作业区的上方,必须通过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 对于具有间歇性操作的炉窑,应有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技术措施。
4.5.5 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炉及其排烟、热回收系统的外壳及其隔热层,其密封性能、外表面温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的有关规定;
2 冶炼生产工艺使用氧气时,其防火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炉窑前使用的氧气管道应严格脱脂清理;
2)氧枪的氧气阀站及由阀站至氧枪软管的氧气管线,应采用不锈钢管;当难以避免而采用碳素钢管时,应在连接软管之前加设阻火铜管;
3)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和氧气化验等场所,应设置氧浓度监测和富氧报警装置;
3 当炉窑装置使用氢气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6.1条、第4.8.6条的有关规定;
4 当炉窑装置产生(逸出)一氧化碳、煤气时,应设置相应的收集处理装置;其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2条的有关规定;
5 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金属(非金属)粉料(尘)时,其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6.1条的有关规定;
6 冶炼炉及其配套设施的密闭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温度、压力、流量等检测以及事故报警信号和联锁控制装置,并宜独立设置循环水系统和应急供水装置;
7 冶炼(喷吹)炉应在工程设计(含生产操作)中采取防止泡沫渣溢出事故的技术措施;对冶炼(喷吹)炉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和炉体周围设施,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5.6条、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8 根据工艺配置要求,在冶炼炉熔体放出口邻近区位处,当设置容纳漏淌熔体的应急事故坑时,事故坑距离厂房结构柱的净距不应小于0.5m,邻近事故坑的厂房钢结构(柱)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进行耐火稳定性的验算和耐火防护;
9 用于吊运熔融体或进行浇铸作业的厂房起重机(吊车)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桥式起重机;
10 各类冶炼炉(窑)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应避开加料、排料(渣)等炽热、喷溅区域,控制(操作、值班)室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其出口应设在安全区位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11 运输熔融体物料(含金属或炉渣)装置出入厂房,应采用专用的铁路运输线;如采用无轨运输时,应设置安全专用通道;
12 在铜锍、镍锍等熔融介质水淬池的两侧,应设置混凝土的防爆(防火)墙;
13 在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介质、粉末(尘)的区域内,相关装置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有效措施,楼、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14 对部分有色金属冶炼(钛、锂等)工艺及其使用介质,遇水会发生燃烧或次生灾害的厂房(场所),不应设置消火栓,也不宜设置冲洗用水装置,禁止地面积水。
4.5.6 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区范围内(含地下、上空)严禁设置车间生活间;
2 应采取防止雨雪飘淋室内的措施,严禁地面积水;不应在场地内设置水沟和给、排水管道,当必需设置时,应有避免水沟中积存水和防止渗漏的可靠构造措施;
3 作业区不宜设置各类电缆、可燃介质管线,当必需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热保护措施;
4 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受到热作用的结构构件宜采取有效、合理的隔热防护,钢结构构件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耐火稳定性验算或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5.7 冶金炉窑的烟气处理、余热回收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工艺装置应选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并确保工艺装置的密闭性;
2 应有防止烟气收尘系统中的装置发生燃烧或爆炸的技术措施;
3 余热回收利用中的高压设施及其管线、阀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和相关安全监督标准的有关规定。
1 仓式泵、煤粉储罐、喷吹罐等压力容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的有关规定;
2 当喷吹烟煤及混合煤粉时,应在喷吹系统的关键部位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等的监控、报警装置;
3 当喷吹烟煤及混合煤粉时,仓式泵、煤粉储罐、喷吹罐等容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应采用惰化气体;
4 煤粉输送和喷吹系统中的充压、流化、喷吹等供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阀;
5 当用压缩空气作为煤粉输送和喷吹的载送介质时,在紧急情况下应能立即转化为氮气的惰化措施;
6 煤粉仓的仓体结构应能使煤粉顺畅自流,当喷煤系统停止喷吹且需要及时排出时,有利于煤粉排空;
7 厂房应作好通风设计,宜采用开敞式建筑。室内装修应简洁,应有避免粉尘积聚的措施;
8 当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11节的有关规定。
4.5.2 冶金生产的各类炉窑(反应装置),当使用燃气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使用装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使用装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2 当炉窑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烧嘴时,在空气管道上应设置泄爆阀;
3 使用燃气的炉窑点火器,应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4 在可燃气体使用区域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和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
5 燃气管道进入厂房之前适当位置处,应设置切断总管的阀门;厂房内的燃气管道应架空敷设;
6 连铸工序用于切割的乙炔、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氧气的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4.5.3 冶金生产的各类炉窑(反应装置),当使用燃油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供油站宜靠外墙设置,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不燃烧体楼板(屋顶)与厂房分隔,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有关规定;
2 车间供油站的储存油量,应以该车间2d的需求量为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油品不应大于0.1m³;
2)乙类油品不应大于2.0 m³;
3)丙类油品不宜大于10.0 m³。
3 油罐内的油品加热宜选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品的加热温度应控制在油品闪点温度以下不小于10℃;
4 输送燃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
5 燃油储存、输送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 室内油泵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防爆型),通风换气量应根据:地上布置不少于7次/h;地下布置不少于10次/h的换气次数,经计算确定。
4.5.4 冶金物料准备(含干燥、煅烧、焙烧、烧结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窑及其排烟、收尘系统应设置封闭的隔热层,其密封性能、外表面温度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的有关规定;
2 输送热物料时,应选用与之温度相匹配且由难燃烧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装置;
3 烧结机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信号以及煤气低压自动切断的装置;
4 烧结机点火器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煤气管道应设置紧急事故快速切断阀;
5 炉窑主抽风系统出口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和降温装置;
6 输送可燃介质的管道不宜通过高温、明火作业区的上方,必须通过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 对于具有间歇性操作的炉窑,应有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技术措施。
4.5.5 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炉及其排烟、热回收系统的外壳及其隔热层,其密封性能、外表面温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的有关规定;
2 冶炼生产工艺使用氧气时,其防火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炉窑前使用的氧气管道应严格脱脂清理;
2)氧枪的氧气阀站及由阀站至氧枪软管的氧气管线,应采用不锈钢管;当难以避免而采用碳素钢管时,应在连接软管之前加设阻火铜管;
3)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和氧气化验等场所,应设置氧浓度监测和富氧报警装置;
3 当炉窑装置使用氢气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6.1条、第4.8.6条的有关规定;
4 当炉窑装置产生(逸出)一氧化碳、煤气时,应设置相应的收集处理装置;其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2条的有关规定;
5 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金属(非金属)粉料(尘)时,其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6.1条的有关规定;
6 冶炼炉及其配套设施的密闭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温度、压力、流量等检测以及事故报警信号和联锁控制装置,并宜独立设置循环水系统和应急供水装置;
7 冶炼(喷吹)炉应在工程设计(含生产操作)中采取防止泡沫渣溢出事故的技术措施;对冶炼(喷吹)炉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和炉体周围设施,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5.6条、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8 根据工艺配置要求,在冶炼炉熔体放出口邻近区位处,当设置容纳漏淌熔体的应急事故坑时,事故坑距离厂房结构柱的净距不应小于0.5m,邻近事故坑的厂房钢结构(柱)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进行耐火稳定性的验算和耐火防护;
9 用于吊运熔融体或进行浇铸作业的厂房起重机(吊车)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桥式起重机;
10 各类冶炼炉(窑)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应避开加料、排料(渣)等炽热、喷溅区域,控制(操作、值班)室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其出口应设在安全区位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11 运输熔融体物料(含金属或炉渣)装置出入厂房,应采用专用的铁路运输线;如采用无轨运输时,应设置安全专用通道;
12 在铜锍、镍锍等熔融介质水淬池的两侧,应设置混凝土的防爆(防火)墙;
13 在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介质、粉末(尘)的区域内,相关装置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有效措施,楼、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14 对部分有色金属冶炼(钛、锂等)工艺及其使用介质,遇水会发生燃烧或次生灾害的厂房(场所),不应设置消火栓,也不宜设置冲洗用水装置,禁止地面积水。
4.5.6 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区范围内(含地下、上空)严禁设置车间生活间;
2 应采取防止雨雪飘淋室内的措施,严禁地面积水;不应在场地内设置水沟和给、排水管道,当必需设置时,应有避免水沟中积存水和防止渗漏的可靠构造措施;
3 作业区不宜设置各类电缆、可燃介质管线,当必需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热保护措施;
4 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受到热作用的结构构件宜采取有效、合理的隔热防护,钢结构构件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耐火稳定性验算或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5.7 冶金炉窑的烟气处理、余热回收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工艺装置应选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并确保工艺装置的密闭性;
2 应有防止烟气收尘系统中的装置发生燃烧或爆炸的技术措施;
3 余热回收利用中的高压设施及其管线、阀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和相关安全监督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