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变(配)电系统
10.2.1 电抗器的磁距范围内不应有导磁性金属体,无功补偿(含滤波装置FC和静态无功补偿装置SVC)的空心电抗器安装在室内时,应设强迫散热系统。
10.2.2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其外廓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10.2.2中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大于变压器油枕;
2 当电压为35kV~11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当电压为22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1.0m;
3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单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宜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0.2.4 室外充油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油箱的充油量在1000kg 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容纳油
量20%的贮油或挡油设施时,还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2 设置油水分离设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3 贮油或挡油设施的平面尺寸,应大于充油电气设备外廓每边各1.0m。
10.2.5 变(配)电所内的控制室、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以及电缆夹层,不应通过与其功能要求无关的管道和线路。当采用集中通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
10.2.6 变(配)电所内通向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的接口处,控制室、配电室与电缆夹层和电缆隧(廊)道等之间的电缆孔洞,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和电缆竖井等电缆敷设区,应采用防火分隔及封堵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9条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缆竖井宜每隔7.0m或按建(构)筑物楼层设置防火封堵分隔;
2 电缆、电缆桥架在穿过建(构)筑物或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3 电缆局部涂刷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包(带)、防火槽盒进行封堵。
10.2.7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或电气室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及电缆防火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10.2.2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其外廓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10.2.2中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大于变压器油枕;
2 当电压为35kV~11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当电压为22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1.0m;
3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表10.2.2 室外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防火间距(m)
10.2.3 室内配置有单台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设施。单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宜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0.2.4 室外充油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油箱的充油量在1000kg 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容纳油
量20%的贮油或挡油设施时,还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2 设置油水分离设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3 贮油或挡油设施的平面尺寸,应大于充油电气设备外廓每边各1.0m。
10.2.5 变(配)电所内的控制室、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以及电缆夹层,不应通过与其功能要求无关的管道和线路。当采用集中通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
10.2.6 变(配)电所内通向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的接口处,控制室、配电室与电缆夹层和电缆隧(廊)道等之间的电缆孔洞,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和电缆竖井等电缆敷设区,应采用防火分隔及封堵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9条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缆竖井宜每隔7.0m或按建(构)筑物楼层设置防火封堵分隔;
2 电缆、电缆桥架在穿过建(构)筑物或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3 电缆局部涂刷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包(带)、防火槽盒进行封堵。
10.2.7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或电气室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及电缆防火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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