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湿法冶金


4.6.1 湿法冶金生产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助燃)气体、金属(非金属)粉料(尘)以及腐蚀性介质时,其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或产生)氢气的反应装置,应配置氢气与氧气分析仪、氢气自动切断放散装置,和相应显示以及事故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的有关规定;
    2 使用氧气等助燃气体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5条的有关规定;
    3 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的金属(非金属)粉料(尘)时,应选用相应的防爆型设备;应设置温度、压力和氧浓度等参数的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的有关规定;
    4 使用硫酸、硝酸等强酸或者氢氧化钠强碱等腐蚀性介质时,必须充分满足各类设施、装置腐蚀防护的相关技术要求。
4.6.2 工艺装置的基础、管道的支架(含基础、支座、吊架、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
工艺装置、生产管道及其保温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难燃材料制
作。
4.6.3 厂房(仓库)的建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生产厂房(仓库)内可能散发(落)其密度大于同一状态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以及易燃爆的粉料(尘)时,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楼、地面,且不宜设置地坑及地沟。厂房(仓库)的墙面应平整、光滑,厂房(仓库)内裸露金属构件(含管道)应采取导除静电的可靠措施。
    处于腐蚀性区域的厂房(仓库)应做好应对腐蚀的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4.6.4 湿法冶金工艺中采用高温、高压的生产装置(高压釜、闪蒸器、溶出器)应设置温度、压力监测、报警和泄压排放以及应急切换等联锁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的有关规定。
4.6.5 使用(产生)硫化氢、氨气(液氨)、液氯等介质的厂房(场所),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置气体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 
    2 使用的生产设备及电气应选择防爆型;   
    3 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4 厂房宜采用开敞式建筑,对封闭环境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5 控制(操作、值班)室应远离有害介质操作区。
    6 萃取作业(含储存、制备、使用)区的地(楼)面应形坡,其排污和管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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