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生产指挥中心(含调度、信息汇集)、通信中心(含交换机室、配线室);
    2 企业计算(控制、数据)中心、主控制室;
    3 单台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单台设备油量100kg及以上或开关柜(盘)的数量大于15台的配电室;
    4 高档、精细的仪表及监测、控制设备室;
    5 柴油发电机房;
    6 室内电缆夹层、电缆竖井和电缆隧道;
    7 设于地下的液压站、润滑站、储油间;
    8 冷轧及冷加工的着色、涂层、溶剂配制间;
    9 封闭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和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仓库;
    10 其他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封闭式场所。 
9.0.2 下列场所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单台容量在8MV·A及以上、40MV·A以下的油浸变压器室;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上、100kg以下或开关柜(盘)数量大于12台、小于15台的配电室;
    2 柜(盘)数量大于5台的一般仪表及监测、控制设备室;
    3 汽车维修(保养)间、汽车库、木材加工间;
    4 铁路运输信号楼的控制室和信号室;
    5 炭素制备工序;
    6 分析中心、氧、氢、燃气化验室、油分析室;
9.0.3 封闭式厂房(仓库)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9.0.4 火灾探测器应根据被保护场所的环境和可能发生的火灾特征,选择可靠、适用的型号(产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9.0.5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报警、控制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6 厂房的一个报警区域可按一座独立厂房或一个生产工艺类型设置。厂房(仓库)以及相关装置等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器或火警显示器)可设置在报警区域内的主控制室、调度室或昼夜有人值守的场所。
9.0.7 主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实际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m。
9.0.8 大、中型有色金属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宜设于企业总调度室毗邻房间;小型有色金属工程中的消防控制室可与总调度室、主控制室合建。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9.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国家行业标准《冶金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YB/T 4125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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