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5.2.1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布置应充分满足生产调运、物料输送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通过工艺流程、物料运输以及管线布置的统筹协调,保障消防车道通畅。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2 当消防车道设置(通行)在地下建、构筑物的上部时,地下建、构筑物的结构承载能力应满足厂区最大消防车满载通行时的安全要求。
5.2.3 厂区道路的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规模、总体规划等综合确定。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应位于厂区的不同方位。
5.2.4 厂区两个主要出入口处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当难以避免时,两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大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当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技术措施。
5.2.2 当消防车道设置(通行)在地下建、构筑物的上部时,地下建、构筑物的结构承载能力应满足厂区最大消防车满载通行时的安全要求。
5.2.3 厂区道路的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规模、总体规划等综合确定。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应位于厂区的不同方位。
5.2.4 厂区两个主要出入口处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当难以避免时,两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大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当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