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4.8.1 受到金属坯、锭经常性飞溅火星、炽热烘烤作用的控制(值班)室以及架设于轧机辊道上的操作室,其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4.8.2 厂房内可燃介质管道及电线、电缆,不应通过热坯、热锭上方高温区域。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
4.8.3 输送重(柴)油的管道在进入厂房处,应设置快速切断的专用阀门。
4.8.4 油质淬火间和轧机轴承清洗间的电加热油槽(油箱)应设置油温控制、机械通风及报警装置。
4.8.5 用于各类加热、铸造工业炉窑保温(隔热)的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的有关规定。
4.8.6 使用保护性气体的炉窑装置,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氢气时,应设置氢气与氧气分析仪、氢气自动切断放散装置以及相关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的有关规定;
2 使用各类易燃(爆)气体(介质)时,应设置压力、浓度的监测和机械通风以及报警、紧急切断装置;
3 保护性气体站宜独立设置,并应设置防护(隔离)围栏。
4.8.7 冷轧及冷加工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涂层、着色的溶剂及粘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净化装置,并严禁设置明火装置;
2 应对涂着设备设置消除静电聚集的装置。
4.8.8 当制备、使用及储运铝、镁等金属粉料(尘)时,其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的有关规定。
4.8.9 配置在所属设备(机组)旁的地下、半地下室液压站、润滑油站,不宜与电气地下室、电缆隧道(通廊)等连通。当不可避免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和甲级防火门窗加以分隔。
4.8.2 厂房内可燃介质管道及电线、电缆,不应通过热坯、热锭上方高温区域。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
4.8.3 输送重(柴)油的管道在进入厂房处,应设置快速切断的专用阀门。
4.8.4 油质淬火间和轧机轴承清洗间的电加热油槽(油箱)应设置油温控制、机械通风及报警装置。
4.8.5 用于各类加热、铸造工业炉窑保温(隔热)的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的有关规定。
4.8.6 使用保护性气体的炉窑装置,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氢气时,应设置氢气与氧气分析仪、氢气自动切断放散装置以及相关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的有关规定;
2 使用各类易燃(爆)气体(介质)时,应设置压力、浓度的监测和机械通风以及报警、紧急切断装置;
3 保护性气体站宜独立设置,并应设置防护(隔离)围栏。
4.8.7 冷轧及冷加工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涂层、着色的溶剂及粘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净化装置,并严禁设置明火装置;
2 应对涂着设备设置消除静电聚集的装置。
4.8.8 当制备、使用及储运铝、镁等金属粉料(尘)时,其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的有关规定。
4.8.9 配置在所属设备(机组)旁的地下、半地下室液压站、润滑油站,不宜与电气地下室、电缆隧道(通廊)等连通。当不可避免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和甲级防火门窗加以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