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室内消防给水


7.3.1 下列厂房(仓库)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火法冶金、熔盐电解、金属加工、辅助生产等类型的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中,使用、产生或储存甲、乙、丙类可燃物(介质、物料)且较集中的场所;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超过3000m³的丁类、建筑体积超过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
    3 输送丙类及以上物料且封闭式的通廊及转运站等;
    4 五层以上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化验(试验)楼、计控楼、综合办公楼。
7.3.2 下列厂房(仓库)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
    2 设置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电缆隧道(通廊)和电气、设备地下室。 
7.3.3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等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
7.3.4 厂房(仓库)及工艺装置区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当消防与生产共用给水系统且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不能保证要求时,应设置临时高压给水装置。
7.3.5 在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以及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均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宜超过30m。
7.3.6 生产、使用甲、乙类介质的工艺装置,当其框架平台高于15时,宜沿平台的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快速(管牙)接口;
    2 框架平台面积小于等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DN80;大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DN100;
    3 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7.3.7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厂房(仓库)的出入口附近、通行走道邻近处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2 带电设施的邻近区域宜配备喷雾水枪、细水雾水枪;
    3 具有高档装置(设施)或存放贵重物品的区域,宜选用高压细水雾水枪。    
7.3.8 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且当层数超过4层或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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