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7.5.1 有色金属工程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和本规范表7.5.1的规定。
表7.5.1 主要厂房(仓库)、工艺装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表7.5.1 主要厂房(仓库)、工艺装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表7.5.1 主要厂房(仓库)、工艺装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表7.5.1 主要厂房(仓库)、工艺装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注:1 主控制室等长期有人值守的场所可不设自动式灭火系统,按规定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2 气体灭火系统仅用于室内场所;
        3 在有色金属板带箔材加工的轧机(包括油地下室)等场所当采用细水雾、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避免水液进入油系统中,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7.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各类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当泡沫灭火系统用于各类可燃液体储罐(容器)等设施灭火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7.5.3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在有色金属工程中选用细水
雾灭火系统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腐蚀性分级的“中腐蚀”、“强腐蚀”等级环境,或者烟尘较大的场所中,当设置细水雾全淹没系统时,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堵塞等技术措施。当确有困难时,应结合实际,选用细水雾局部应用系统,以及细水雾瓶组式系统等灭火装置;在油浸变压器间、电气设备间、柴油发电机房等宜设置高压细水雾开式灭火系统;。
    2 在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分界处,整体防火分隔物难以封闭的局部开口部,以及其他需 其他需要阻止火灾蔓延的区位,可采用高压细水雾封堵分隔系统进行阻断与分隔。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