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除尘


8.4.1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可露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厂房(仓库)的距离必须大于2m且不宜小于10m,当距离小于10m时,毗邻的厂房(仓库)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当布置在厂房(仓库)贴邻建造的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仓库)分隔;
    3 布置在厂房(仓库)屋面上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屋面结构(或楼板)与厂房(仓库)分隔。
8.4.2 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设置在负压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爆型布袋除尘器,且应采用抗静电并阻燃滤料; 
    2 应设置泄压装置; 
    3 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或遥控装置,当发生爆炸危险时应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8.4.3 输送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管道应竖向或倾斜敷设,其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当管道确需在小于45°水平夹角敷设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不应小于25m/s。
8.4.4 除尘风管及其隔热(保温)构造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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