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矿山消防给水
7.4.1 矿山工程应结合生活供水系统或生产供水系统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7.4.2 消防给水系统应能满足最不利点处火灾延续时间内全部消防用水量及水压的要求;当给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给水装置。
7.4.3 矿井的出入口邻近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4.4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中,对采用竹、木等燃烧体支护的矿井、斜坡道、运输巷道、井底车场以及硐室等场所应设置消火栓。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下列场所宜设置消火栓:
1 经常通行以燃油为动力的移动设备的斜坡道、运输巷道、平硐;
2 提升人员、材料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及材料运输的井底车场;
3 带式输送机巷道;
4 排班室、生活间和其他易发生火灾的硐室;
5 机电维修硐室、材料库等。
7.4.5 地下开采矿山当设置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供水管道合并(含水源供水),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除应保证生产用水的需要外,尚应确保全部消防用水需求;
2 消防用水量应按井下同一时间发生1次火灾,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00h计算确定;
3 消火栓栓口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35MPa;当出水压力超过0.50MPa时,宜采取减压措施;
4 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L/s;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7m;同时使用水枪数量不应少于2支;
5 消火栓的间距宜为50m,应保证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同一项目中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6 供水管道系统可采用枝状管网,给水管道应沿巷道的一侧敷设,管径不应小于DN80,消火栓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布置;
7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井下1次火灾的全部用水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0m³。
7.4.6 矿山工程中的各个生产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7.4.2 消防给水系统应能满足最不利点处火灾延续时间内全部消防用水量及水压的要求;当给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给水装置。
7.4.3 矿井的出入口邻近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4.4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中,对采用竹、木等燃烧体支护的矿井、斜坡道、运输巷道、井底车场以及硐室等场所应设置消火栓。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下列场所宜设置消火栓:
1 经常通行以燃油为动力的移动设备的斜坡道、运输巷道、平硐;
2 提升人员、材料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及材料运输的井底车场;
3 带式输送机巷道;
4 排班室、生活间和其他易发生火灾的硐室;
5 机电维修硐室、材料库等。
7.4.5 地下开采矿山当设置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供水管道合并(含水源供水),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除应保证生产用水的需要外,尚应确保全部消防用水需求;
2 消防用水量应按井下同一时间发生1次火灾,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00h计算确定;
3 消火栓栓口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35MPa;当出水压力超过0.50MPa时,宜采取减压措施;
4 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L/s;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7m;同时使用水枪数量不应少于2支;
5 消火栓的间距宜为50m,应保证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同一项目中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6 供水管道系统可采用枝状管网,给水管道应沿巷道的一侧敷设,管径不应小于DN80,消火栓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布置;
7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井下1次火灾的全部用水量确定,且不应小于200m³。
7.4.6 矿山工程中的各个生产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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