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1.0.3 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1.0.3 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阐述本标准编写目的和意义。本标准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燃气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燃气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0.2 阐述本标准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