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钢质燃气管道和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0.7MPa(表压)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安全评价应包括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
5.1.2 不同地区等级及环境、不同运行压力、不同介质、不同运行年限的管段应分别进行评价,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各管段权重后得出综合评价结论。
5.1.3 燃气管道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管道敷设、管道附件、日常运行维护、管道泄漏检查、管道防腐蚀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5.1.4 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5.2、5.3节和附录B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压力范围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1.1条和《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2008第1.0.2条确定的。
我国城镇燃气所采用的压力基本在上述范围之内,但也有少数城市存在特殊压力的输配管道,例如上海市目前有6.3MPa的城镇燃气高压管道。虽然这类燃气管道在设计上与城镇燃气管道有所不同,但在安全评价内容方面是基本相同的,所以这类管道的安全评价可以参照本标准的相关条款执行,在一些具体数值和要求上有所区别,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注意调整。
5.1.2 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较长,管网和沿线环境情况差异较大,将整个输配管网作为一个评价对象进行评价,难以把握重点,难以确定隐患所处的位置,所以应合理划分评价单元。
环境包括地面环境和地下环境,同一管段当地面环境和地下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管段分别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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