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7.3.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地势;
2 瓶组间和气化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 安全隔离条件;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7.3.2 瓶组间与气化间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瓶组间的气瓶存放量;
2 建筑结构;
3 室内温度。
7.3.3 气化装置应按本标准第7.2.7条第1、2、3、4、5、6、8、9、10款评价。
7.3.4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7.3.5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7.3.6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7.3.7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7.3.8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第1、2、3款评价。
7.3.9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第1、2、4、5、6、7款评价。
条文说明
7.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7.3.1 总图布置评价
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本条可做缺项处理。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7条的要求编写的。
7.3.2 瓶组间与气化间评价
1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4.2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表(2)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2条和第8.5.3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4条的要求编写的。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2条的要求编写的。表(4)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3条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2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温度超高会导致液化石油气气瓶和管道超压,气化器有可能使用水为加热介质,温度低会导致水结冰或液化石油气难以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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