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液化石油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液化石油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以及专用铁路线、汽车槽车和运瓶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7.1.2 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液化石油气装卸、压缩机和烃泵、气瓶灌装作业、气化和混气装置、储罐、瓶组间(或瓶库)、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7.1.3 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7.2、7.3、7.4、7.5节和附录D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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