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燃气输配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门站与储配站、调压站 与调压装置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上述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4.1.2 燃气输配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燃气质量、储气设施、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4.1.3 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4.2、4.3节和附录A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2 划分评价单元是为方便进行评价活动而进行的工作,合理的划分评价单元有助于更好地进行评价,避免漏项。根据不同场站的实际情况,评价单元可以有所删减或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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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4.2 门站与储配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