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6.3.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周边道路条件;
2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6.3.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6.3.3 站内道路交通应按本标准第6.2.3条评价。
6.3.4 气瓶车卸气应按本标准第6.2.6条第1、2、3、4、6、7、8款评价。
6.3.5 储气瓶组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储气量;
2 储气瓶的外观;
3 定期检验;
4 运输;
5 存放。
6.3.6 储气罐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第1、2、6款评价。
6.3.7 供热(热水)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防超压措施;
2 隔热保温措施;
3 热水炉、热水泵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工作状况;
4 热水泵转动部件的保护措施;
5 热水水质。
6.3.8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条第2款评价。
6.3.9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6.3.10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6.3.11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6.3.12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6.3.13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6.3.14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
6.3.15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条文说明
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6.3.2 总平面布置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3.11条的要求编写的。
3 检查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3.10条的要求编写的。
6.3.5 储气瓶组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4.1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根据《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1999表2的规定,天然气气瓶瓶色应为棕色,字色应为白色,检验色标应符合该规范表4的要求。
3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36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当气瓶产权不属于燃气公司时,燃气公司有义务检查使用气瓶是否在检验周期内,若不符合要求应拒绝使用。
4 是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44条的要求编写的。
6.3.7 供热(热水)装置评价
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中的供热形式有多种,这里提出的是使用较多的热水供热方式,其他形式的供热方式应另行编制检查表。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3.14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3 热水炉的安全保护功能主要有停电停泵安全保护、熄火保护、超温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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