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评价对象


3.2.1 评价对象的确定应遵循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原则,以整个燃气系统或其中的若干子系统为对象进行安全评价。
3.2.2 对范围较大的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若其中的子系统已单独进行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结论处于有效期内时,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可直接引用,并作为整个系统安全评价结论的依据。

 

条文说明
 

3.2 评价对象

3.2.1 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可以对整个燃气系统进行评价,也可仅对其中的部分场站或管道进行评价。
3.2.2 评价对象的评价结论是按照本标准第3.2.2条的方法由各子系统得分计算得出的。安全评价的有效期根据评价的性质,分别参照企业自我评价周期和法定周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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