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门站与储配站
4.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5 噪声。
4.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4 储配站储罐区的布置。
4.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消防车道;
3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4.2.4 燃气质量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加臭。
4.2.5 储气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地基基础;
3 低压湿式储气罐;
4 低压干式储气罐;
5 高压储气罐。
4.2.6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4.2.7 安全阀与阀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阀的外观和定期校验;
2 安全阀的工作状态;
3 阀门的外观;
4 阀门的操作环境;
5 阀门的开关标志;
6 阀门的密封性;
7 阀门的维护。
4.2.8 过滤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过滤器的外观;
2 过滤器的维护;
3 排污和清洗物的处理。
4.2.9 工艺管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外观和标志;
2 管道的密封性;
3 与站外管道的绝缘性能。
4.2.10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压力表;
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 现场计量测试仪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远传显示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 超限报警及连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6 运行管理的自动化程度。
4.2.11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工艺装置区的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消防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4 灭火器材的配备;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7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
4.2.12 公用辅助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电负荷;
2 配电房的防涝;
3 配电房的防侵入;
4 配电房的应急照明;
5 电缆沟的防护;
6 给水排水系统的防冻保温措施。
条文说明
4.2 门站与储配站
4.2.1 周边环境评价
1 虽然规划问题是建站时需要考虑的,但每隔一定时间会进行一次修编,因此在现状评价时应根据最新规划来评价站址的符合性。
3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各地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场站建成后周边环境变化较大,因此防火间距问题是评价的重点内容。
4 消防和救护条件是燃气场站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依托。10km是指公路里程,除去报警和准备时间,消防车和救护车正常情况下可以在(20~30)min内赶到,符合救援要求。消防队至少应为国家正规编制的消防中队级别(消防站)或具有同等级别的企业消防队,医院至少应为一级丙等医院。
4.2.2 总平面布置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5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3 检查表(2)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5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4.2.3 站内道路交通评价
1 储配站有大量燃气储存,需有利于消防救援。
门站和储配站在正常运行时无运输需求,只有工艺装置区的门站一般占地比较小,所以不要求设有2个出入口,储配站生产区为了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宜在两个不同方向设2个出入口。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5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3 门站和储配站在正常运行时无运输需求,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应禁止车辆进入,包括本单位的客运车辆。
4.2.4 燃气质量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22条的要求编写的。
4.2.5 储气设施评价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5的要求编写的。
4 低压干式储气罐根据密封方法不同有多种形式,这里提出的是使用较多的稀油密封式,其他形式的低压干式储气应另行编制检查表。
5 检查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12条第6款的要求编写的。
4.2.7 安全阀与阀门评价
1、2 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的相关要求编写的。
4、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8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8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4.2.8 过滤器评价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条第3款第5项的要求编写的。
3 过滤器排出的污物中存在可燃或有毒的危险废物,随意排放会引起火灾、中毒或环境污染事故。妥善处理是指有收集装置,并能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程序处理。
4.2.9 工艺管道评价
1 管道标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相关要求。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5条第2款第2项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8.5.1条的要求编写的。
4.2.10 仪表与自控系统评价
1 燃气设施上的压力表与安全防护相关,属于强制检定的范畴,其检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21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指直接安装在工艺管道或设备上,或者安装在测量点附近与被测介质有接触,测量并显示工艺参数的一次仪表。
4 是指接受由变送器、转换器、传感器等送来的电或气信号,在控制室通过二次仪表或计算机显示屏显示所检测的工艺参数量值。
5 报警功能是指能够让操作人员易于感知的声、光报警措施。
6 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是指设有独立的控制室,配备相应的控制柜或计算机,具有远程数据传输、远程操控、声光报警等功能。
4.2.11 消防与安全设施评价
1 设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内的工艺装置通风条件为良好。设在封闭建筑内时,应核算通风量是否满足小时换气次数,不满足视为通风不良。换气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
3 设有消防水池时应注意消防水池的水位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若水位不足,应按储水量不足对待。
消防水的水质对灭火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固体漂浮物会对消防水泵产生损坏,油污会加剧火势。露天消防水池容易受外界污染,对水质应予以特别关注。
消防泵房内杂物堆放过多会影响消防泵的开启和运行,消防泵房是非防爆区域,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有可能被电火花或其他点火源点燃,引起火灾或爆炸,使消防救援无法进行。
场站内每个消火栓附近应设有消防器材箱,器材箱内应配备与消火栓配套的水管、水枪和扳手。
4 目前燃气场站使用的灭火器大多数为干粉灭火器,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要求,每一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出厂5年应进行第一次维修,以后每满两年维修一次。
5 对门站和储配站电气设备防爆应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附录D对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要求进行评价。着重点是检查现场有无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连接,以及防爆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出现防爆密封破损的现象。
6 对防雷装置的有效性主要通过专业防雷检测报告来评价,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04]第8号)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燃气系统是爆炸危险环境场所,因此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时间也是有要求的,应当在雷雨季节来临前检测一次,雷雨季节过后检测一次,所以通常应在3月份和9月份检测。
防静电系统通常与防雷系统共同接地,所以可以通过防雷检测来判断防静电接地的有效性,防雷系统要求的接地电阻比防静电接地电阻值低,因此防雷系统检测合格,防静电接地电阻肯定也合格,因此本标准只提出防雷检测要求,不再列防静电接地电阻要求。
7 目前燃气企业应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种类尚无任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和经济条件选择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有已配备的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要求。
4.2.12 公用辅助设施评价
1 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20条的要求编写的。“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来源于不同变电站的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达不到“二级负荷”要求时,也可配备发电机组为消防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提供备用电源,当场站无消防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时,可采用EPS(Emergency Power Supply,紧急电力供应)系统作为控制系统或应急照明备用电源。
2 变配电间应有良好的防潮、防雨能力,因此地坪应相对提高,防止雨水进入。
3 是根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第6.2.4条的要求编写的。变配电室是场站内的重要场所,无关人员进入容易导致触电或误操作,引起事故。小动物进入后容易引起短路。
4 变配电室设置应急照明的目的是方便夜间检修的。应急照明是指固定式应急照明灯具,不包括便携式应急照明灯具。
5 是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5.6.24条的要求编写的。盖板一是为了保护电缆,二是为了防止人员坠跌。电缆沟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
- 上一节:4.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4.3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