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 258的有关规定。
3.1.2 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评定应根据工程特点及水工建筑物不同部分的安全风险,确定重点基本评价单元和一般基本评价单元。
3.1.3 对于重点基本评价单元,应按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定性、定量复核与评价;对于一般基本评价单元,可根据现场情况定性评价。
3.1.4 洪水资料系列较短的电站应补充洪水资料系列,对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复核。
3.1.5 调洪计算应根据不同典型的设计和校核洪水,做好计算条件确定和有关资料核查等准备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1 核定起调水位。
2 复核设计规定的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了的调洪运行方式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了解有无新的限泄要求。
3 复核水位-库容曲线,对多泥沙河流上的水库,淤积较严重的采用淤积后实测成果,且相应缩短复核周期。
4 复核泄洪建筑物水位-泄量曲线。
5 复核洪水预报方案,包括预见期、预报合格率、预报精度,以及雨情、水情数据采集和传送的可靠性等。
3.1.6 水库及水工建筑物工程质量应以现场检查并结合历史资料对其进行分析评价,仅凭现场检查和历史资料无法满足分析评价要求时,可补充勘探、试验。
3.1.7 各子评价单元的安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第B.1节的规定评定。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2 水工建筑物项目众多,使用功能、使用条件和风险各不相同,若对所有建筑物都进行相同深度的检测和评价太费时费力,也不现实。重点基础评价单元主要指水库、主坝、副坝、溢洪道(洞、孔)、渠道(包括渡槽)、钢筋混凝土管道及基础,一般基础评价单元主要指压力前池、调压室(井、塔)、厂房和升压站;详见本规范附录A。
3.1.4 大部分已建成电站的洪水资料系列较短,并且近年来极端气候现象增多、集中暴雨频繁,洪水情势发生显著变化,应延长和补充近年的洪水资料系列,直至洪水资料系列不少于30年,此后可不再延长此系列。
3.1.6 水工建筑物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现状的质量分析评价。
3.1.4 大部分已建成电站的洪水资料系列较短,并且近年来极端气候现象增多、集中暴雨频繁,洪水情势发生显著变化,应延长和补充近年的洪水资料系列,直至洪水资料系列不少于30年,此后可不再延长此系列。
3.1.6 水工建筑物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现状的质量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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