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输水建筑物
3.5.1 输水建筑物安全检测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安全性。
2 地质灾害危险性。
3 质量分析。
4 调节保证。
3.5.2 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应包括应力、稳定、渗流稳定分析。
3.5.3 输水建筑物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以危害范围内有聚居区、成片耕地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3.5.4 当输水系统运行水头或流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电站输水系统的布置、机电特性和运行工况进行调节保证计算,对输水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3.5.5 输水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第B.1.4条的规定评定。
条文说明
3.5 输水建筑物
3.5.2 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应以失事后果较严重的险工险段建筑物作为评价重点。结构安全评价应以检查为主,对已出现的问题或异常工况进行重点复核计算。
3.5.3 输水建筑物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以检查为主,结合地质勘探资料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应补充勘探、试验和安全监测,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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