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综合评价


8.0.1 电站安全综合评价应依据各基本评价单元检测结果,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8.0.2 电站安全综合评价可分三层逐层评定:
    1 根据各基本评价单元的安全等级分类结果,综合评价其所属子评价单元的安全性。
    2 根据各子评价单元的安全等级分类结果,综合评价其所属评价单元的安全性。
    3 根据各评价单元的安全等级分类结果,综合评价该电站的安全性。
8.0.3 各子评价单元的安全性级别,应根据下一级基本评价单元的安全性级别评价分类。各评价单元及电站的安全性级别应逐级类推。
8.0.4 水电站安全分类应根据各评价单元安全性分类结果确定。水电站安全应分为三类:A类水电站,安全可靠;B类水电站,基本安全,存在缺陷;C类水电站,不安全。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分类及处理要求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表8.0.4 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分类及处理要求

表8.0.4 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分类及处理要求

条文说明

8 综合评价
8.0.2 评价单元、子评价单元、基础评价单元的分类参照本规范附录A。
8.0.3 各子评价单元的安全性级别可根据以下方法进行评价:子评价单元内所有基本评价单元安全性级别均达到A类的,该子评价单元为A类;子评价单元内影响公共安全的基本评价单元安全性级别有1项及以上为C类的,该子评价单元为C类,子评价单元内其余对公共安全影响不显著的基本评价单元安全性级别有3项以上为C类的,该子评价单元为C类;其他情况下子评价单元为B类。
子评价单元内影响公共安全的基础评价单元包括:水库、主坝、副坝、溢洪道(洞、孔)、渠道(包括渡槽)、压力前池、调压室(井、塔)、钢筋混凝土管道及基础、压力钢管及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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