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暖通空调
8.3.1 站房应保证通风良好,应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排除蒸馏水机、工艺用水储罐等的余热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8.3.2 化验室和控制室宜设置空调和采暖设施。
8.3.3 站房设备间的温度不宜低于15℃。严寒地区的站房在非运行期间,可根据当地情况设置采暖设备。
条文说明
8.3 暖通空调
8.3.1 对站房应优先考虑最经济、最有效的自然通风,同时强调“有组织”,以保证有效地排除设备散热和降低工作区的温度。在受工艺布置和建筑形式的限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就应采用机械通风。
8.3.2 对化验室和控制室,为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宜设空调和采暖设施的要求。
8.3.3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制定。
- 上一节:8.2 给水排水
- 下一节:附录A 工艺用水系统的管理和检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