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水源和取水


3.2.1 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为依据,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3.2.2 城镇给水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应采取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3.2.3 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3.2.4 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
3.2.5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3.2.6 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防冰、避咸、除藻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安全可靠。


条文说明

3.2 水源和取水
3.2.1 进行城镇水资源勘察与评价是选择城镇给水水源和确定城镇水源地的基础,也是保障城镇给水安全的前提条件。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根据流域的综合规划进行城镇水资源勘查和评价,确定水质、水量安全可靠的水源。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不能脱离评价报告和在未得到取水许可时盲目开发水源。
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Ⅲ类标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要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取自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源保护区要对水质进行定期或在线监测和评价,并要实施适用于当地具体情况的供水水源水质防护、预警和应急措施,应对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安全事故的发生。
3.2.3 本条规定大中城市为保障在特殊情况下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对于单一水源的城市,建设备用水源的作用更显著。
3.2.4 规定了有关水源取水水量安全性的要求。水源选择地下水时,取水水量要小于允许开采量。首先要经过详细的水文地质勘察,并进行地下水资源评价,科学地确定地下水源的允许开采量,不能盲目开采。并要做到地下水开采后不会引起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水源选择地表水时,取水保证率要根据供水工程规模、性质及水源条件确定,即重要的工程且水资源较丰富地区取高保证率,干旱地区及山区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的地区可采用低保证率,但不得低于90%。
3.2.5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受水文、地形、地质、施工技术、通航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关系取水构筑物正常运行及安全可靠,要充分调查研究水位、流量、泥沙运动、河床演变、河岸的稳定性、地质构造、冰冻和流冰运动规律。另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有些部位在水下,水下施工难度大、风险高,因此尚应研究施工技术、方法、施工周期。建设在通航河道上的取水构筑物,其位置、形式、航行安全标志要符合航运部门的要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需要进行技术、经济、安全多方案的比选优化确定。
3.2.6 本条文规定了有关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藻类易高发的湖泊和水库水源取水安全的要求。水源地为高浊度江河时,取水要选在水浊度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开沙峰的河段。水源为感潮江河时,要尽量减少海潮的影响,取水应选在氯离子含量达标的河段,或者有条件设置避开咸潮、可建立淡水调蓄水库的河段。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取水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深较大,水域开阔,能避开高藻季节主风向向风面的凹岸处,或在湖泊、水库中实施相关除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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