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5.3.1 城镇再生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入管道或水体时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事故排放时应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5.3.2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再生水储存设施,并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5.3.3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消毒设施。
5.3.4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5.3.5 当将生活饮用水作为再生水的补水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回流污染措施。
5.3.6 再生水用水点和管道应有防止误接或误用的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5.3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5.3.1 再生水工程为保障处理系统的安全,要设有溢流和采取事故水排放措施,并进行妥善处理与处置,排入相关水体时要符合先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规定。
5.3.2 城镇再生水的供水管理和分配与传统水源的管理有明显不同。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要根据设计再生水水量和回用类型的不同确定再生水储存方式和容量,其中部分地区还要考虑再生水的季节性储存。同时,强调再生水储存设施应严格做好卫生防护工怍,切断污染途径,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5.3.3 消毒是保障再生水卫生指标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再生水的使用安全,根据再生水水质标准,对不同目标的再生水均有余氯和卫生指标的规定,因此再生水必须进行消毒。
5.3.4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为便于安全运行、管理和确保再生水水质合格,要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5.3.5 建筑小区和工业用户采用再生水系统时,要备有补水系统,这样可保证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出事故时不中断供水。而饮用水的补给只能是应急的,有计量的,并要有防止再生水污染饮用水系统的措施和手段。其中当补水管接到再生水储存池时要设有空气隔断,即保证补水管出口距再生水储存池最高液面不小于2.5倍补水管径的净距。
5.3.6 本条主要指再生水生产设施、管道及使用区域都要设置明显标志防止误接、误用,确保公众和操作人员的卫生健康,杜绝病原体污染和传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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