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输配管网


3.4.1 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
3.4.2 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3.4.3 事故用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当城镇输水采用2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满足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在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
3.4.4 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3.4.5 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3.4.6 应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并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4.7 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4.8 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
3.4. 9 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3.4.10 当输配水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保证设施安全;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并应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
3.4.11 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4.12 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运行前应冲洗、消毒。


条文说明

3.4 输配管网
3.4.1 本条规定了输水管道在选线和管道布置时应遵循的准则。输水管道的建设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选择的管线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要尽量的短,这样可少占地且节省能耗和投资;其次管线可沿现有和规划道路布置,这样施工和维护方便。管线还要尽可能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区域,尽可能减少穿越山川、水域、公路、铁路等,为所建管道安全运行创造条件。
3.4.2 原水输水管的设计流量要按水厂最高日平均时需水量加上输水管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确定。净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要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
    配水管网要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管网水力平差计算,并且还要按消防、最大转输和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3种工况进行水量和水压校核,直接供水管网用户最小服务水头按建筑物层数确定。
3.4.3 本条强调了城镇输水的安全性。必须保证输水管道出现事故时输水量不小于设计水量的70%。为保证输水安全,输水管道系统可以采取下列安全措施:首先输水干管根数采用不少于2条的方案,并在两条输水干管之间设连通管,保证管道的任何一段断管时,管道输水能力不小于事故水量;在多水源或设有水量调蓄设施且能保证事故状态供水能力等于或大于事故水量时,才可采用单管输水。
3.4.4 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选择输水线路时,要使管线尽可能短,管线水平和竖向布置要尽量顺直,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区,减少穿越山川和水域。管材选择要依据水量、压力、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管材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管径选择时要进行不同管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的优化分析。输水工程应该能保证事故状态下的输水量不小于设计水量的70%。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要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的综合比较和安全论证,选择可靠的管道运行系统。
    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要对管路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研究输水管道系统在非稳定流状态下运行时发生的各种水锤现象。其中停泵(关阀)水锤,以及伴有的管道系统中水柱拉断而发生的断流弥合水锤,是造成诸多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管路运行系统中要采取水锤的综合防护措施,如控制阀门的关闭时间,管路中设调压塔注水,或在管路的一些特征点安装具备削减水锤危害的复合式高速进排气阀、三级空气阀等综合保护措施,保证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安全。
3.4.5 安全供水是城镇配水管网最重要的原则,配水管网干管成环布置是保障管网配水安全诸多措施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3.4.6 管网的漏损率控制要考虑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应该进行“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即要将漏损率控制在当地经济漏损率范围内。控制漏损所需的投入与效益进行比较,投入等于或小于漏损控制所造成效益时的漏损量是经济合理的漏损率。供水管网漏损率应控制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并根据居民的抄表状况、单位供水量管长、年平均出厂压力的大小进行修正,确定供水企业的实际漏损率。降低管网的漏损率对于节约用水、优化企业供水成本,建设节约型的城市具有重大意义。
    降低管网的漏损率需要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应该从管网规划、管材选择、施工质量控制、运行压力控制、日常维护和更新、漏损探测和漏损及时修复等多方面控制管网漏损。
3.4.7 城镇供水管网是向城镇供给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渠道。为保障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不能与其他非饮用水管道系统连通。在使用城镇供水作为其他用水补充用水时,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用水流入城镇供水系统。
    《城市供水条例》中明确:“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为保证城镇供水的卫生安全。供水管网要避开毒物污染区;在通过腐蚀性地域时,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管道在使用期不出事故,水质不会受污染。
3.4.8 管网优化设计一定要考虑水压、水量的保证性,水质的安全性,管网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在保证供水安全可靠,满足用户的水质、水量、水压需求的条件下,对管网进行优化设计,保障管道施工质量,达到节省建设费用、节省能耗和供水安全可靠的目的。
    管网优化调度是在保证用户所需水质、水量、水压安全可靠的条件下,根据管网监测系统反馈的运行状态数据或者科学的预测手段确定用水量分布,运用数学优化技术,在各种可能的调度方案中,合理确定多水源各自供水水量和水压,筛选出使管网系统最经济、最节能的调度操作方案,努力做到供水曲线与用水曲线相吻合。
3.4.9 本条规定了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管线之间要保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规定了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输水干管的供水安全性十分重要,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埋地输水干管,需要防止其中一条断管,由于水流的冲刷危及另一条管道的正常输水,所以两条埋地管道一定要保持安全距离。输水量大、运行压力高,敷设在松散土质中的管道,需加大安全距离。若两条干管的间距受占地、建(构)筑物等因素控制,不能满足防冲距离时,需考虑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保证输水干管的安全运行。
3.4.10 本条规定了输配水管道穿过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流时的安全要求。当穿过河流采用倒虹方式时,管内水流速度要大于不淤流速,防止泥沙淤积管道;管道埋设河底的深度要防止被洪水冲坏和满足航运的相关规定。
3.4.11 在有冰冻危险的地区,埋地管道要埋设在冰冻土层以下;架空管道要采取保温防冻措施,保证管道在正常输水和事故停水时管内水不冻结。
3.4.12 管道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时称为压力管道,在竣工验收前要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是对管道系统质量检验的重要手段,是管道安全运行的保障。生活饮用水管道投入运行前要进行冲洗消毒。建设部第158号文《城镇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明确:“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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