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建筑给水
3.6.1 民用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和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用水定额。
3.6.2 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安装与维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
3.6.3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3.6.4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
3.6.5 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节能、节水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
3.6.6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3.6.7 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
3.6.8 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应根据建筑用途、功能、规模、重要性及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配置。
3.6.9 消防给水水源必须安全可靠。
3.6.10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
3.6.11 消防给水系统的构筑物、站室、设备、管网等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供电应安全可靠。
条文说明
3.6 建筑给水
3.6.1 本条提出了合理确定各类建筑用水定额应该综合考虑的因素。民用建筑与小区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尤其是北方地区严重缺水。因此,我们在确定生活用水定额时,既要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的完善程度等使用要求,更要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节水的原则。一般缺水地区要选择生活用水定额的低值。
3.6.2 生活给水管道容易受到污染的场所有:建筑内烟道、风道、排水沟、大便槽、小便槽等。露明敷设的生活给水管道不要布置在阳光直接照射处,以防止水温的升高引起细菌的繁殖。生活给水管敷设的位置要方便安装和维修,不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暗装时不能埋设在结构墙板内,暗设在找平层内时要采用抗耐蚀管材,且不能有机械连接件。
3.6.3 本条规定了有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质的地方,要采取杜绝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生活饮用水管道的供、配水终端产生回流的原因:一是配水管出水口被淹没或没有足够的空气间隙;二是配水终端为升压、升温的管网或容器,前者引起虹吸回流,后者引起背压回流。为防止建筑给水系统产生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一定要采取可靠的、有效的防回流措施。其主要措施有:禁止城镇给水管与自备水源供水管直接连接;禁止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卫生器具、用水设备、水箱、水池等设施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或补水管出口应保持与其溢流边缘的防回流空气间隙;从室外给水管直接抽水的水泵吸水管,连接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或密闭容器的进水管,小区或单体建筑的环状室外给水管与不同室外给水干管管段连接的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上均要设倒流防止器;从小区或单体建筑的给水管连接消防用水管的起端及从生活饮用水池(箱)抽水的消防泵吸水管上也要设置倒流防止器;生活饮用水管要避开毒物污染区,禁止生活饮用水管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等。
3.6.4 本条文规定了储存、调节和直接供水的水池、水箱、水塔保证安全供水的要求。储存、调节生活饮用水的水箱、水池、水塔是民用建筑与小区二次供水的主要措施,一定要保证其水不冰冻,水质不受污染,以满足安全供水的要求。一般防止水质变质的措施有: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单独设置,不与消防水池合建;埋地式生活饮用水池周围10m以内无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无污水管和污染物;构筑物内生活饮用水池(箱)体,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和顶盖;生活饮用水池(箱)的进、出水管,溢、泄流管,通气管的设置均不能污染水质或在池(箱)内形成滞水区。一般防冻的做法有:生活饮用水水池(箱)间采暖;水池(箱)、水塔做防冻保温层。
3.6.5 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系统的分区供水原则:一是要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满足低层的供水要求,二是高层部分的供水分区要兼顾节能、节水和方便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
3.6.6 水泵、冷却塔等给水加压、循环冷却设备运行中都会产生噪声、振动及水雾,因此,除工程应用中要选用性能好、噪声低、振动小、水雾少的设备及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不得将这些设备设置在要求安静的卧室、客房、病房等房间的上、下层及毗邻位置。
3.6.7 生活饮用水池(箱)中的储水直接与空气接触,在使用中储水在水池(箱)中将停留一定的时间而受到污染,为确保供水的水质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水池(箱)要配置消毒设施。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生活饮用的供水设施包括水池(箱)、水泵、阀门、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要进行清洗和消毒,经有关资质认证机构取样化验,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后方可使用。
3.6.8 建筑物内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是扑灭火灾的关键。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根据其用途、功能、重要性、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设置不同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的原则。
3.6.9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一定要安全可靠,如室外给水水源要为两路供水,当不能满足时,室内消防水池要储存室内外消防部分的全部用水量等。
3.6.10 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建筑物室内的消防给水系统如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和水炮等多种系统,这些系统都由储水池、管网、加压设备、末端灭火设施及附配件组成。本条规定了系统的组成部分均应该按相关消防规定要求合理配置,满足灭火所需的水量、水压要求,以达到迅速扑灭火灾的目的。
3.6.11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各组成部分均要具备防护功能,以满足其灭火要求;安全的消防供电、合理的系统控制亦是及时有效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
- 上一节:3.5 给水处理
- 下一节:3.7 建筑热水和直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