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各厂站的地面建筑物,其结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标准的相应规定。
6.1.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设计,必须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确定结构类型、构造、基础形式及地基处理方式。
6.1.4 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设计应计入在正常建造、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工况的组合荷载、地震作用(位于地震区)和环境影响(温、湿度变化,周围介质影响等);并正确建立计算模型,进行相应的承载力和变形、开裂控制等计算。
2 结构施工应按照相应的国家现行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3 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养护操作规程。
6.1.5 构筑物和管道结构在各项组合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应按弹性体计算,不得考虑非弹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
6.1.6 对位于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核算施工及使用期间的抗浮稳定性;相应核算水位应依据勘察文件提供的可能发生的最高水位。
6.1.7 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材料,其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95%的保证率;当位于抗震设防地区时,结构所用的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1.8 应控制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尚应限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
6.1.9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的构筑物和地下管道,不应采用遇水浸蚀材料制成的砌块和空芯砌块。
6.1.10 对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进行结构设计时,当构件截面处于中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应按控制不出现裂缝设计;当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时,应按控制裂缝宽度设计,允许的裂缝宽度应满足正常使用和耐久性要求。
6.1.11 对平面尺寸超长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应计入混凝土成型过程中水化热及运行期间季节温差的作用,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制定合理、可靠的应对措施。
6.1.12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构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1.1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结构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采用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2 对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 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间,必须进行交接验收。
4 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5 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禁验收。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系指涵盖室外和居民小区内建筑物外部的给水排水设施。其中,厂站内通常设有办公楼、化验室、调度室、仓库等,这些建筑物的结构设计、施工,要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施工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6.1.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属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生活、生产服务,不可或缺,为此这些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通常应为二级。同时作为生命线网络的各种管道及其结点构筑物(水处理厂站中各种功能构筑物),多为地下或半地下结构,运行后维修难度大,据此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国外有逾百年考虑;本条根据我国国情,按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对厂站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定为不低于50年。这里不包括类似阀门井、铁爬梯等附属构筑物和可以替换的非主体结构以及居民小区内的小型地下管道。
6.1.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的各种构筑物和管道与地基土质密切相关,因此在结构设计和施工前,一定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根据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按工程建设相应各阶段的要求,提供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特征,提供资料完整,有针对性评价的勘察报告,以便结构设计据此正确、合理地确定结构类型、构造及地基基础设计。
6.1.4 本条主要是依据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要确保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安全可靠(保持其失效概率)和正常运行,一定要符合“正常设计”、“正常施工”和“正常管理、维护”的原则。
6.1.5 盛水构筑物和管道均与水和土壤接触,运行条件差,为此在进行结构内力分析时,应该视结构为弹性体,不要考虑非弹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避免出现过大裂缝(混凝土结构)或变形(金属、塑料材质结构),以确保正常使用及可靠的耐久性。
6.1.6 本条规定对位于地表水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和管道,应该进行抗浮稳定性核算,此时采用核算水位应为勘察文件提供在使用年限内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以确保结构安全。相应施工期间的核算水位,应该由勘察文件提供不同季节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
6.1.7 结构材料的性能对结构的安全可靠至关重要。根据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要求结构材料强度标准值的保证率不应低于95%。同时依据抗震要求,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一定的延性性能,以使结构和构件具有足够的塑性变形能力和耗能功能。
6.1.8 条文主要依据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确保混凝土的耐久性。对与水接触、埋设于地下的结构,其混凝土中配制的骨料,最好采用非碱活性骨料,如由于条件限制采用碱活性骨科时,则应该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否则发生碱骨料反应将导致膨胀开裂,加速钢筋锈蚀,缩短结构、构件的使用年限。
6.1.9 遇水浸蚀材料砌块和空芯砌块都不能满足水密性要求,也严重影响结构的耐久性要求。
6.1.10 本条规定主要在于保证钢筋混凝土构件正常工作时的耐久性。当构件截面受力处于中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全截面受拉一旦开裂将贯通截面,因此应该按控制裂缝出现设计。当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状态时,并非全截面受拉,应按控制裂缝宽度设计。
6.1.11 条文对平面尺寸超长(例如超过25m~30m)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提出了警示。在工程实践中不乏由于温度作用(混凝土成型过程中的水化热或运行时的季节温差)导致墙体开裂。对此,设计和施工需要采取合理、可靠的应对措施,例如采取设置变形缝加以分割、施加部分预应力、设置后浇带分期浇筑混凝土、采用合适的混凝土添加剂、降低水胶比等。
6.1.12 给水排水工程中的构筑物和管道,经常会敷设很深,条文要求在深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不仅要保证结构本身安全,还要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由于开挖或降水影响邻近已建建(构)筑物的安全(滑坡、沉陷而开裂等)。
6.1.13 条文针对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施工验收明确了要求。从原材料控制到竣工验收,提出了系统要求,达到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