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电气系统


7.3.1 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
7.3.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工作场所和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需要继续工作或安全撤离人员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7.3.3 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7.3.4 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部件和构筑物内部钢筋等都应作等电位连接,并应可靠接地。
7.3.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所采用的机电设备不应对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损害。
7.3.6 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够提供基本的、独立的运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
7.3.7 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常规维护的要求。


条文说明

7.3 电气系统
7.3.1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城镇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原建设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一、二类城市的主要净(配)水厂、泵站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净(配)水厂、泵站可采用二级负荷。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得益于我国电力系统建设的发展,城市水厂和给水泵站引接两路独立外部电源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了。因此,新建的给水设施应尽量采用两路独立外部电源供电,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
    原建设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应采用二级。
    对于重要的地区排水泵站和城镇排水干管提升泵站,一旦停运将导致严重积水或整个干管系统无法发挥效用,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灾难性后果,其供电负荷等级也适用一级。
    在供电条件较差的地区,当外部电源无法保障重要的给水排水设施连续运行或达到所需要的能力,一定要设置备用的动力装备。室外给水排水设施采用的备用动力装备包括柴油发电机或柴油机直接拖动等形式。
7.3.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运行,其工作场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必要的照明是保障安全的基本措施。正常照明失效时,对于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要有备用照明;对于存在危险的工作场所要有安全照明;对于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通道和出口要有疏散照明。
7.3.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各类构筑物和机电设备要根据其使用性质和当地的预计雷击次数采取有效的防雷保护措施。同时尚应该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保护电子和电气设备。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各类建筑物及其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相关规定。
7.3.4 给水排水设施中各类盛水构筑物是容易产生电气安全问题的场所,等电位连接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本条规定要求盛水构筑物上各种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构筑物本体始终处于等电位接地状态,保障人员安全。
7.3.5 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能够保障给水排水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稳定运行。同时,给水排水设施采用的机电设备及其系统一定要具有良好的电磁兼容性,能适应周围电磁环境,抵御干扰,稳定运行。其运行时产生的电磁污染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对周围其他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7.3.6 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能够对一台(组)机电设备或一个工艺单元进行有效的控制和保护,包括非正常运行的保护和针对错误操作的保护。上述控制和保护功能应该是独立的,不依赖于自动化控制系统或其他联动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需要操作这些设备时,也需要该电气控制装置提供基本层面的保护。
7.3.7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电气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和维护环境。在城镇给水排水工艺处理现场,尤其是污水处理现场,环境条件往往比较恶劣。安装在这些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防护能力,才能保证其性能的稳定可靠。在总体布局设计时,也应该将电气设备布置在环境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例如在污水处理厂,电气和仪表设备在潮湿和含有硫化氢气体的环境中受腐蚀失效的情况比较严重,要采用气密性好,耐腐蚀能力强的产品,并且布置在腐蚀性气体源的上风向。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可能会因停电、管道爆裂或水池冒溢等意外事故而导致内部水位异常升高。可能导致电气设备遭受水淹而失效。尤其是地下排水设施,电气设备浸水失效后,将完全丧失自救能力。所以,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电气设备要与水管、水池等工艺设施之间有可靠的防水隔离,或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地下给水排水设施的电气设备机房有条件时要设置于地面,设置在地下时,要能够有效防止地面积水倒灌,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采用防水隔断、密闭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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