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建筑排水
4.2.1 建筑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食品造成污染,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4.2.2 当不自带水封的卫生器具与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的泄漏。
4.2.3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
4.2.4 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入口等不能采用重力流排出雨水的场所,应设置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保证雨水及时安全排出。
4.2.5 化粪池的设置不得污染地下取水构筑物及生活储水池。
4.2.6 医疗机构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2.7 建筑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并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
条文说明
4..2 建筑排水
4.2.1 建筑排水设备和管道担负输送污水的功能,有可能产生漏水污染环境,产生噪声,甚至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安全等,要采取措施合理布置与敷设,避免可能产生的危害。
4.2.2 存水弯、水封盒等水封能有效地隔断排水管道内的有害有毒气体窜入室内,从而保证室内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心健康,防止事故发生。
存水弯水封需要保证一定深度,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变化等因素,卫生器具的排水口与污水排水管的连接处,要设置相关设施阻止有害气体泄漏,例如设置有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的存水弯,是国际上为保证重力流排水管道系统中室内压不破坏存水弯水封的要求。当卫生器具构造内自带水封设施时,可不另设存水弯。
4.2.3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污、废排水要单独设置压力排水系统排除,不应该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目的是防止室外管道满流成堵塞时,污、废水倒灌进室内。对于山区的建筑物,若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地面标高高于室外排水管道处的地面标高,可以采用重力排水系统。建筑物内采用排水泵压力排出污、废水时,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不应该因此造成污、废水淹没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事故。
4.2.4 本条规定了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入口处等及时排除雨水积水的要求。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入口处等不能采用重力流排除雨水的场所,要设集水沟、集水池和雨水排水泵等设施及时排除雨水,保证这些场所不被雨水淹渍。一般做法有: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地下车库出入口明沟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排水泵要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且定期检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4.2.5 化粪池一般采用砌筑水泥砂浆抹面,防渗性差,对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和生活饮用水池而言属于污染源,因此要防止化粪池渗出污水污染地下水源,可以采取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或生活储水池保持一定的距离等措施。
4.2.6 本条规定医疗机构污水要根据其污水性质、排放条件(即排入市政下水管或地表水体)等进行污水处理和确定处理流程及工艺,处理后的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要求。
4.2.7 建筑屋面雨水的排除涉及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的安全,屋面雨水的排水设施由雨水斗、屋面溢流口(溢流管)、雨水管道组成,它们总的排水能力要保证设计重现期内的雨水的排除,保证屋面不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