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机械设备
7.2.1 机械设备各组成部件的材质,应满足卫生、环保和耐久性的要求。
7.2.2 机械设备的操作和控制方式应满足工艺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
7.2.3 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运行期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7.2.4 机械设备基础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主体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
7.2.5 机械设备有外露运动部件或走行装置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
7.2.6 机械设备的临空作业场所应具有安全保障措施。
条文说明
7.2 机械设备
7.2.1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机械设备各组成部件材质的基本要求。给水设施要求,凡与水直接接触的设备包括附件所采用的材料,都必须是稳定的,符合卫生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厂要求与待处理水直接接触的设备或安装在污水池附近的设备采用耐腐蚀材料,以保证设备的使用寿命。
7.2.2 机械设备是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重要工艺装备,其操作和控制方式应满足工艺要求。同时,机械设备的操作和控制往往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有关,或本身就是自动化控制的一个对象,需要设置符合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的控制接口。
7.2.3 凡与生产、维护和劳动安全有关的设备,一定要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的专业检验。
7.2.4 发生地震对,机械设备基础不能先于主体工程损毁。
7.2.5 城镇给水排水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外露的运动部件或者走行装置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需要进行有效的防护,如设置防护罩、隔离栏等。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如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灯和警示声响等。
7.2.6 临空作业场所包括临空走道、操作和检修平台等,要具有保障安全的各项防护措施,如空间的高度、安全距离、防护栏杆、爬梯以及抓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