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利用城镇雨水和污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防止城镇被雨水、污水淹渍的功能。
4.1.2 城镇排水规划应合理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总体布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正确指导排水工程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
4.1.3 城镇排水体制的确定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应综合考虑原有排水管网情况、地区降水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条件。
4.1.4 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4.1.5 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
4.1.6 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应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4.1.7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1.8 排入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 9 城镇排水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
4.1.10 对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条文说明
4. 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城镇排水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城镇排水系统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城镇雨水系统要能有效收集并及时排除雨水,防止城镇被雨水淹渍;并根据自然水体的水质要求,对污染较严重的初期雨水采取截流处理措施,减少雨水径流污染对自然水体的影响。为满足某些使用低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需求,降低用水成本,提高用水效率,还要设置雨水储存和利用设施。
城镇污水系统要能有效收集和输送污水,因地制宜处理、处置污水和污泥,减少向自然水体排放水污染物,保障城镇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水资源短缺的城镇还要建设污水净化再生处理设施,使再生水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水再利用或循环利用的要求。
4.1.2 排水设施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镇正常活动、改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时,既要考虑当前,又要考虑远期发展需要;更应该全面、综合进行总体布局;合理确定综合径流系数,不能被动适应城市高强度开发。建立完善的城镇排水系统,提高排水设施普及率和污水处理达标率,贯彻“低影响开发”原则,建设雨水系统等都需要较长时间,这些都应在城镇排水系统规划总体部署的指导下,与城镇杜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逐步实施。低影响开发是指强调城镇开发要减少对环境的冲击,其核心是基于源头控制和延缓冲击负荷的理念,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城镇排水系统,合理利用景观空间和采取相应措施对暴雨径流进行控制,减少城镇面源污染。
4.1.3 排水体制有雨水污水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形式。分流制是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污水经污水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雨水经雨水系统收集,根据需要,经处理或不经处理后,就近排入水体,合流制则是以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旱季污水经处理后排放,雨季污水处理厂需加大雨污水处理量,并在水环境容量许可情况下,排放部分雨污水。分流制可缩小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节约投资,具有较高的环境效益。与分流制系统相比,合流制管渠投资较小,同时施工较方便。在年降雨量较小的地区,雨水管渠使用时间极少,单独建设雨水系统使用效率很低;新疆、黑龙江等地的一些城镇区域已采用的合流制排水体制,取得良好效果。城镇排水体制要因地制宜,从节约资源、保护水环境、节省投资和减少运行费用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4.1.4 因大气污染、路面污染和管渠中的沉积污染,初期雨水污染程度相当严重,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可削减初期雨水和污水对水体的污染。因此,规定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并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容量、工程投资额和合流污水管渠排水能力,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4.1.5 在分流制排水系统中,由于擅自改变建筑物内的局部功能、室外的排水管渠人为疏忽或故意错接会造成雨污水管渠混接。如果雨、污水管渠混接,污水会通过雨水管渠排入水体,造成水体污染;雨水也会通过污水管渠进入污水处理厂,增加了处理费用。为发挥分流制排水的优点,故作此规定。
4.1.6 城镇的发展不断加大建筑物和不透水地面的建设,使得城镇建成区域降雨形成的径流不断加大,不仅增加了雨水系统建设和维护投资,加大了暴雨期间的灾害风险,还严重影响了地下水的渗透补给。如从源头着手,加大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可减少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同时如充分利用绿地和土壤对雨水径流的生态净化作用,不仅节省雨水系统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减少暴雨灾害风险,还能有效降低城镇建设对水环境的冲击,有利于水生态系统的健康,推进城镇水社会循环和自然循环的和谐发展。这是一种基于源头控制的低影响开发的雨水管理方法,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要积极贯彻实施。
4.1.7 随意排放污水会破坏环境,如富营养化的水臭味大、颜色深、细菌多、水质差,不能直接利用,水中鱼类大量死亡。水污染物还会通过饮水或食物链进入人体。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砷、铬、铵类、笨并(a)芘和稠环芳烃等,可诱发癌症。被寄生虫、病毒或其他致病菌污染的水,会引起多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重金属污染的水,对人的健康均有危害,如铅造成的中毒,会引起贫血和神经错乱,有机磷农药会造成神经中毒;有机氯农药会在脂肪中蓄积,对人和动物的内分泌、免疫功能、生殖机能均造成危害。世界上80%的疾病与水污染有关。伤寒、霍乱、胃肠炎、痢疾、传染性肝病是人类五大疾病,均由水污染引起。水质污染后,城镇用水必须投入更多的处理费用,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包括居民生活、公共服务和生产过程等产生的污水和废水,一定要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或分散处理两种。
4.1.8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城镇污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身体健康,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污泥的处理和处置,污水接入城镇排污水管渠的水质一定要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有的地方对水质有更高要求时,要符合地方标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4.1.9 城镇排水设施是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当发生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时,如果雨水管渠或雨水泵站损坏,会造成城镇被淹;若污水管渠、污水泵站或污水处理厂损坏,会造成城镇被污水淹没和受到严重污染等次生灾害,直接危害公众利益和健康,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市政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对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专项规划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城镇排水设施的选址和建设除应该符合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外,还要符合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
4.1.10 为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对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一定要采取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主要有:隔绝断流,封堵管道,关闭闸门,水冲洗,排尽设备设施内剩余污水,通风等。不能隔绝断流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操作人员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安全防护服和系安全带作业,并加强监测,或采用专业潜水员作业。